其为欧盟于1995年通过的规定处理欧盟内部的个人数据的指令,是欧盟隐私和人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蓝本是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2016年4月通过的“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已取代数据保护指令,并于2018年5月25日开始实施。
2.2015年5月6日,欧盟《数字单一市场战略》
欧盟委员会发布的《数字单一市场战略》,指出消费者和企业应更好地在欧洲境内获得在线商品和服务,要求尽快取消线上和线下服务的重大差异,打破跨境在线活动的壁垒:创建数字网络和服务蓬勃发展的恰当条件,要求高速安全可靠的基础设施和内容服务,同时具备恰当的创新,投资,公平竞争和公平竞争环境的监管条件的支撑。
3.2016年2月,《欧美隐私盾协议》
2016年2月,欧盟委员会与美国签订了《欧美隐私盾协议》。不过在2020年7月16日,欧盟法院在Schrems II(case C-311/18)案中判决已实施了四年的“隐私盾”无效。法院认为,在该协议下,美国情报机关仍有可能获取用户信息,欧盟公民的个人数据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同时,欧盟还对欧盟与美国之间的跨境数据转移标准合同(SCCs)有效性提出质疑。
值得一提的是,“隐私盾”的前身“安全港(Safe Harbor)”协议也遭遇了类似的命运。2013年,前美国中情局雇员斯诺登揭露美国“棱镜门”计划,美国政府通过调取微软、Google等平台的数据窃听欧洲多国领导人。在马克斯·施雷姆斯(Max Schrems)诉Facebook案件中,施雷姆斯俗称美国情报机构访问其个人数据违法,此时欧美遵循2000年11月签订的“安全港”协议。欧盟法院最终认定美国政府机构对个人数据访问权没有遵循“必要”和“成比例”范围内。2014年该案被移交欧盟最高法院,一年后法院判决“安全港”协议无效并予以撤销。
4.2016年5月,《就机器人民事法律规则向欧盟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的报告草案》
欧盟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提出了《就机器人民事法律规则向欧盟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的报告草案》,呼吁欧盟委员会评估人工智能的影响。
欧盟议会提出了《关于机器人民法规则的决议》,就制定《机器人民事法律规则》提出具体建议,并要求提交关于机器人和人工智能民事责任的法律提案。决议提出诸多制度:成立统一的机器人和人工智能监管机构;针对更高级的机器人建立登记制度;引入电子人格以促进自主智能机器人的登记、保险和管理;提出强制保险、赔偿基金等新的责任规则;提出伦理原则和《机器人宪章》以保障负责任的创新。
6.2017年5月,《关于AI的意见》
欧洲经济与社会委员会发布了《关于AI的意见》,指出AI给伦理、安全、隐私等11个领域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倡议制定AI伦理规范,建立AI监控和认证的标准系统。同年10月,将AI伦理与治理确立为未来立法工作的重点内容。
7.2018年4月25日,《欧盟人工智能》
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欧盟人工智能》,指出3大支柱:1.提升技术和产业能力,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广泛渗透到各行各业;2.积极应对社会经济变革,让教育和培训体系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密切监测劳动力市场的变化,为过渡期劳动者提供支持,培养多元化、跨学科人才;3.建立适当的伦理和法律框架,阐明产品规则的适用,起草并制定人工智能伦理指南。
8.2018年5月,《通用(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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