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背景:
本课程是为金融机构量身订制,在本课程中,主讲老师将会结合《新版三个办法》的最新规定,围绕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针对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与合同、公司法及民事诉讼法有关的疑难、复杂、重大问题,结合《合同编通则解释》、《新公司法》、《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对相关实务问题进行详细讲解,本课程将会帮助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准确把握最新立法精神,了解合同订立、履行、保全、变更与转让、终止及新公司法的常见法律问题,显著提高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处理各类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和技巧,欢迎报名参加。
适用对象:
适合商业银行、农信社、村镇银行、担保公司、金投集团、小贷公司、典当行等金融机构的业务人员,既包括基层客户经理,也包括中层、高层管理人员。
课程收获:
1、了解《合同编通则解释》、《新公司法》等的最新规定,树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2、结合《新版三个办法》的最新规定及实际业务帮助金融机构业务人员了解《合同编通则解释》、《新公司法》的内容对信贷业务和担保业务的影响并给出应对策略;
3、提高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理相关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和技巧;
实务问题1:公司对外负债,能否要求股东一块儿偿还?一、公司法两大制度基石——法人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二、什么是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法》第23条解读;三、变化:横向人格否认——《公司法》第23条第2款解读;1、新公司法第80、81、82、83、133条解读;1、什么是法定代表人?——《民法典》第61条解读;3、何为实际控制人?——新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最新界定265条;6、法定代表人辞去董事或经理职务时,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新公司法第10条;实务问题5: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法定代表人能否申请法院解除限制高消费?7、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需及时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10条解读;8、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行为的法律后果——《公司法》第11条解读;9、章程或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限制的法律意义——《公司法》第11条解读;实务问题6: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代表权的限制,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及后果?——《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0条第1款解读;实务问题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章程或者权力机构等对代表权的限制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0条第2款解读;实务问题8:公司作为借款人向银行借款,需不需要决议授权?14、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就超越其职权范围的事项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1条解读;15、如何理解看人不看章?——《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2条解读;实务问题1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的法律效力及法律后果?——《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3条解读。16、信贷实务:贷前调查时,对法定代表人的调查要点。2、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期限限定为五年——新公司法第47、228、266条解读;二、股份有限公司由认缴制改为实缴制——新公司法第98、228、266条解读。2、对现有股权是否完成实缴及是否存在出资瑕疵的审查。三、股权、债权可以作价出资——新公司法第48、98条解读;四、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新公司法第53条解读;1、股东抽逃出资的具体情形——《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实务问题11:股东抽逃出资对债权人的影响分析及维权策略?五、明确出资瑕疵股东及其他股东对瑕疵出资的责任——新公司法第49、50、99条解读;六、明确股东失权及股东兜底义务——新公司法第52条解读;七、明确认缴出资无条件加速到期的条件——新公司法第54条解读;实务问题12:如何理解新公司法第54条所称“不能清偿”?实务问题13:在股东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贷款人如何利用“加速到期”的最新规八、明确未缴纳出资股权、瑕疵出资股权转让情形下的出资责任——新公司法第88条解读;实务问题14:未缴纳出资股权、瑕疵出资股权对外转让,新旧股东的责任承担;九、新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制度的变化对授信业务的影响及应对。专题4:强化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责任与义务一、董监高的忠实与勤勉义务——新公司法第180条第1、2款;二、强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新公司法第180条第3款、192条;三、规范自我交易与关联交易、明确关联董事回避规则——新公司法第182条、185条;1、董事会未书面催缴股东出资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51条;2、明确股东抽逃出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的责任?——新公司法第53条解读;3、禁止财务资助及例外——新公司法第163条解读;4、违法分配利润的责任及后果——新公司法第211条解读;实务问题15:公司违法分配利润,债权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实务问题16:违法减资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第226条解读;一、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第92条规定;三、关于公司登记事项及容电子营业执照——新公司法第32、33条;四、关于信息公示——新公司法第40、222、224、225、229、235、240、241条规定解读;五、增加简易注销和强制注销制度——新公司法第240、241条解读;实务问题17:公司未清偿债务就把公司注销,债权人怎么维权?公司自行清算时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新公司法第232条解读;实务问题18: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银行的债权造成损失,清算义务人承担什么责任?1、新公司法背景下,未来会不会出现减资潮或注销潮?4、违规减资的法律后果及责任——新公司法226条。实务问题19:借款人或担保人减资,债权人如何应对?实务问题22:如何理解《民法典》第405条中的“已出租并转移占有”?思考:哪些证据可以证明承租人已经占有出租的标的物?实务问题23:房屋租赁权能不能阻止法院对房屋查封、拍卖、变卖?实务问题24:执行法院能否在执行阶段直接对租赁权确认,并带租约拍卖?实务问题25:以租抵债获得的租赁权能否对抗其他债权人?4、典型案例:通过一个案例聊一聊带押过户在不良资产处置的应用场景。实务问题29:房屋抵押权与房屋租金质权(应收账款质押)竞合时,谁更优先?实务问题30:拍卖房屋时,抵押权人对抵押权设立后的装修部分是否有优先权?实务问题31: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消灭吗?实务问题32:清偿代位权制度——如何理解第三人担保人承担责任后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民法典700条、新担保制度解释18条解读);实务问题33:债务人物保和人保并存时,实现债权顺序问题(民法典392条);实务问题34: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的范围——《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条解读——对不良清收的重大影响;实务问题35:银行作为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是否影响向其他担保实务问题36:如何化解代偿僵局?——核心资产押给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无力代偿;(1)担保公司不代偿的情况下能否行使反担保权利?(2)担保公司不代偿,银行作为债权人能否代位行使反担保权利?实务问题37:同一财产抵押给两个以上债权人,清偿顺序如何?实务问题38:如何理解房地一体原则——《民法典》第397条和417条、《新担保制度解释》第51条解读;实务问题39:在合同中约定担保物权人有权将担保财产自行拍卖、变卖并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是否有效?——新担保制度解释第45条解读。实务问题40:共同抵押中,哪种登记方式对债权人更为有利?实务问题41: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是债权最高额OR本金最高额?实务问题42:按揭贷款业务中,仅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银行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新担保制度解释》第52条解读。实务问题43:抵押预告登记满足《新担保制度解释》第52条解读的条件,但尚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开发商的阶段性保证责任能否免除?实务问题44:拍卖前法院需不需要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未取得执行依据能申请分配吗?实务问题46:债务人有抵押房产,能否执行其他财产?实务问题48:在建工程如何执行?建设工程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能否继续施工?实务问题49:夫妻共有房屋执行问题——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共有房屋能执行吗?实务问题50:父母欠债,能不能执行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实务问题51:如何理解评估价、保留价、起拍价?银行如何利用好拍卖中的降价机制?实务问题52:拍卖流拍后如何处理?变卖程序如何启动以及如何推进?实务问题53:执行阶段,执行标的物尚未经拍卖变卖,双方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如何处理?实务问题54:执行标的物经过拍卖变卖无法成交,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需要注意实务问题55:相关税费如何承担?竞买须知中载明“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是否合法?效力如何?实务问题56:变卖无人购买,债权人不接受抵债也无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时,如何处理?实务问题57:设定抵押的房屋,变卖无人购买,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的话,抵押权是否消灭?实务问题58:重新启动拍卖变卖的条件和程序。实务问题:什么是强制管理?债权人如何通过强制管理收回债权?实务问题:拍卖后,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不腾退房屋怎么办?法院是否负责腾退?实务问题59:普通债权人未取得执行依据,能否申请执行分配? 实务问题60:抵押权人未取得执行依据,能否申请执行分配?实务问题62:如果多个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哪个法院获得财产的处置权?实务问题63:如果抵押物被别的债权人查封且迟迟不进行处置,贷款人如何应对?实务问题64:首封法院如果是诉讼中的保全,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能否商请移送执行?实务问题66:被执行人资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多个债权人如何处置和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个人+公司)实务问题67:商品房消费者优先权、工程款优先权、抵押权谁更优先?实务问题68:当债务人是公司时,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比较。实务问题69:拟定“定义和解释”条款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实务问题72:差额补足函与流动性支持函性质的认定,是保证担保还是债务加入?——新担保制度解释36条解读;实务问题73:在按揭贷款业务中,开发商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现预告登记已经取得优先权但尚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开发商的阶段性保证责任能否免除?实务问题74:银担合作业务中,总担保协议和具体业务合同之间的关系;实务问题75:夫妻一方做保证人,另一方出具《配偶承诺书》的法律风险。实务问题76:合同生效条款约定为“签字并盖章”还是约定为“签字或盖章”?实务问题77:一般担保合同中,约定的主债权不确定是否影响合同的成立?实务问题78:一般抵押合同中,被担保的主债权和抵押财产不特定,会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6条、新担保解释第53条解读。实务问题79:最高债权额是不是最高额担保合同的绝对必要条款,未约定是否影响最高额担保合同成立?实务问题80:在应收账款质押中,约定以出质人“现有或将来所有应收账款出质”的是否能设定质权?实务问题81:在银担合作业务中,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匹配一般反担保是否合适?实务问题82:在个贷业务中,夫妻一方做借款人,一方做保证人,有何法律风险?实务问题83:保证人配偶仅在担保合同中承诺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法院判定保证关系未成立;实务问题84: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后债权人给保证人发送催款通知,保证人签收后能否成立新的保证合同?1、什么是预约合同?——《民法典》第495条解读;2、预约合同的成立——《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条解读;3、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的义务的法律后果及责任承担?——《合同编通则解释》第7、8条解读;实务问题85: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借款合同、循环借款合同的性质认定,属于预约合同吗?实务问题86:银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后,没有签订借款合同给借款人实际放款,需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高院典型案例:协议书被认定为预约合同,某金融机构被判决承担一定比例赔偿责1、通谋虚假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法典》146条解读;2、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交易订立多份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后果?——《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4条解读;实务问题87:金融机构与相关方通过“阴阳合同”、“抽屉协议”等形式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实务问题88:某农商行将不良资产打包转给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委托银行清收,双方签订抽屉协议银行进行兜底或回购,相关协议法律效力如何?最高院公报案例:银行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不良债权转让无效。最高院案例: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存单质押合同应认定无效。1、名实不符合同的效力?——《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5条解读;实务问题89: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保兑仓交易如何认定?——附最高院典型案例;实务问题90:如何理解穿透式审判思维?——典型案例解读;最高院典型案例:只有融资没有融物的融资租赁,名为租赁,实为借贷!典型案例:通道业务类单一资金信托,名为信托,实为民间借贷!专题16: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的效力及公序良俗条款的适用2、《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一般规定——民法典143、144、146、4、是否还有必要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5、如何理解《民法典》153条第1款规定的“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6条解读;6、强制性规定的识别——《九民纪要》第30条解读;7、违反金融规章、地方性法规或者金融监管政策的规定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吗?——《九民纪要》第31条解读;8、如何理解“背俗无效”?——《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7条解读;9、2023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最新精神解读——金融市场进入强监管时代;实务问题91:违反展期监管规定进行展期,展期协议有效吗?实务问题92:某城商行违反《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让第三方承接贷款,被监管部门处罚,是否影响贷款合同效力?实务问题93:银行作为贷款人违反规定,未对借款人环评情况进行贷前审查,是否影响贷款合同的效力。实务问题94:某些商业银行违规掩盖资产质量所签订的以贷收贷协议的法律效力?实务问题95:某些商业银行通过各类资管计划违规转让等方式实现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或虚假出表,相关协议效力如何?实务问题96:小额贷款公司违反单笔放款额、区域经营、不得给自己股东贷款的规定所发放的贷款,贷款合同是否有效?实务问题97:担保公司对外发放贷款或委托贷款,相应贷款合同是否有效?实务问题98:某保险公司股权代持案,最高院判定代持无效;实务问题99:在债券纠纷中,为个别投资人提供的担保(增信措施),是否有效?高院案例:某农商行违反贷款集中度的规定发放贷款,相应贷款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专题17:越权代表合同的法律效力——以越权担保为例2、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权限的限制——意定+法定;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代表权的限制,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及后果?——《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0条第1款解读;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章程或者权力机构等对代表权的限制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0条第2款解读;实务问题100: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决议授权,超越权限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实务问题101:商业银行在接受公司给他人提供担保时,对相应决议是否负实质审查义务?实务问题102:债权人明知公司决议系伪造,仍接受公司给他人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是由有效?2、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九民纪要》第41条解读;3、如何理解看人不看章?——《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2条解读;典型案例:某银行违规放贷,法院认定借款合同未成立?实务问题103:借款合同中的公章为假章或与备案公章不一致,是否影响合同的效力?——几大典型案例分析;实务问题104:保证合同中,法定代表人签字为本人所签,公章为假章,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实务问题105:某银行支行负责人伪造公章提供担保,该支行要承担责任吗?实务问题106:借款人(或担保人)抗辩签约时合同为空白合同,法院如何认定?典型案例:又见萝卜章,某股份制银行追讨6亿票据,竟是"内鬼"勾结罪犯!典型案例:某城商行银行“萝卜章”败诉中的法律问题!实务问题10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的法律效力及法律后果?——《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3条解读。专题19:第三人代为清偿规则的适用——对清收的重大影响二、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的范围——《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条解读;三、第三人行使权力的范围——包不包括债权人对担保人的权力?四、如何理解《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条规定的“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实务问题108:保证人或者提供物的担保的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能否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关于清偿代位权;实务问题109: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取得债权后,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担保权利的,应如何处理?——《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条第3款解读;实务问题110:担保财产的受让人、用益物权人、合法占有人代为清偿债务,能否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实务问题111:担保财产上的后顺位担保权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能否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实务问题112:房屋的买受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能否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实务问题113:债务人的近亲属代债务人清偿债务,能否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3、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解读;4、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8条解读;6、诉讼中(包括一审和二审)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法院如何处理?7、诉讼中以物抵债法院能否根据抵债协议出具民事调解书?实务问题114:金融机构与债务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后,还能否要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原债务)?实务问题115:法院裁定的抵债资产银行是否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有哪些风险?实务问题116:仅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能否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执行?实务问题117:银行未过户的抵债资产被其他方主张权利或查封的银行应当如何应对?实务问题118: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为借款提供担保,法律效力如何?1、《民法典》关于代位权的新变化解读——535条、536条、537条。实务问题119:如何理解“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3条解读;实务问题120:哪些权利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4条解读;实务问题121: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5条解读;实务问题12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主管提出异议的,法院如何处理?——《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6条解读;实务问题123: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如何处理?——《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8条解读;实务问题124:债权人的主张不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0条第1款解读;实务问题125: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能否提起代位权诉讼?——《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0条第2款解读;1、《民法典》关于撤销权的新变化解读——538条至542条。实务问题126:“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高价如何认定?——《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2条解读;实务问题127: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实施互易财产、以物抵债、出租或者承租财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等行为,是否属于可撤销行为?——《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3条解读;实务问题128:撤销权诉讼中的主体身份及管辖?——《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4条解读;实务问题129: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能否要求债务人和相对人承担?——《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5条解读;实务问题130: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能否申请对相对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6条解读.
讲师介绍:
孙自通老师:
中企清大教育集团首席专家顾问,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拥有高级信用管理师资格,专注银行、担保等领域,年授课百余天,累计培训学员数万人,孙老师曾经接受中国银行、工商银行、邮储银行、民生银行、渤海银行、中信银行、长沙银行、达州银行、华融湘江银行、张家口银行、沧州银行、威海银行、德州银行、贵州银行、贵阳银行、湖北银行、台州银行、雅安银行、甘肃银行、日照银行、广州银行、青岛银行、泸州银行、宁夏银行、辽阳银行、贵阳农商行、上饶银行、德州农商行、中原银行、武汉农商行、中山农商行、江门农商行、洛阳农商行、德阳信用联社、湖南省联社、湘潭农商行、濮阳农商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承德审计中心、衢州市办、内蒙古自治区联社、新疆自治区联社等机构以及各省级金融协会的邀请讲授实务培训课程,授课内容深受学员好评,为国内知名信贷、担保、互联网金融等行业权威风险管控专家。
课程时间:10月17-19日(10月16日为全天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