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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坏账率不断增加,降低银行应对风险的能力,危害我国金融系统的良性运作,并且银行坏账形成的不良资产系规模最大的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好银行类金融不良资产,不仅可以发挥金融不良资产的剩余价值,还可以改善我国的金融系统运行环境。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持,目前我国的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法律在适用性、诉讼时效、债权转让、通知方式、诉讼管辖权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一)金融不良资产的产生原因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特殊地位,导致其经营方式和经营理念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银行的国有属性使其经营理念僵化,没有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概念,导致银行改制后转型困难。其次,银行的贷款业务评估系统不够完善,评估工作不够深入,贷款管理制度也不够健全,缺乏风险预警机制都导致了金融不良资产的产生。除了银行本身的问题,国有企业的经营意识不强,责任意识不强,导致国有企业经营状况较差,金融不良资产增多,为银行系统带来了巨大的压力。除了国有企业经营问题,部分国企还存在故意拖欠贷款,有钱不还等行为,增加了银行的回款压力和贷款评估压力。由于内外部因素的共同影响,导致我国产生了大量的金融不良资产,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平稳运行带来了巨大压力。(二)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对于银行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上,我国具有一套完整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手段:直接催收,在有效诉讼时效内运用合适的手段进行催收工作;协议处置,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协议调解,采用抵押、质押和拍卖等手段解决金融不良资产问题;借新债还旧债,通过将金融不良资产转化为新债,延期偿还本金和重新借债以偿还旧债的手段消除金融不良资产或转变金融不良资产的形式;通过法院起诉,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对无力偿还的企业资产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转让金融不良资产,主要包括金融不良资产打包转让和单个转让,通过对于金融不良资产的转让,将银行的金融风险转让给第三方机构,降低银行经营风险。(一)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在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问题方面,我国有着多层次的法律法规,如《商业银行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清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等,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方面进行了较全面的规定。但是由于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交叉和冲突,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会由于法律适用问题而产生法律冲突。为了解决各项法律规定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于2001年4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以下简称“《十二条司法解释》”)。该规定明确了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在诉讼时效、管辖权归属、债务人通知等方面都作出了司法解释,为我国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奠定了基础。但随着《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十二条司法解释》因《民法典》实施而被废止,目前未就金融不良资产相关法律做出新的司法解释。在旧规定废止,新规定未出之际,需厘清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其法律的优先适用性。(二)诉讼权归属的法律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金融不良资产相关诉讼问题的诉讼管辖权归属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即按照实际债务的归属权所属的银行所在地和债务公司实际所在地来归属诉讼权利。但是由于债务人和银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人可能存在地域差别,实际诉讼过程中诉讼权的归属会对案件的实际审判工作带来影响,造成双方就诉讼权归属问题产生法律纠纷。(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存在的法律问题债权转让是我国处理金融不良资产的主要方式之一。《债权转让通知书》可以采取书面送达、公证送达、登报公告等多种方式。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一种由监管机构主导的多方共存的监管方式,这种监管方式工作效率低下,而且监管机构权责不清,边界不明。不仅影响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也不利于监管工作的开展,这就会导致其监管松散,以权谋私的现象出现,严重危害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影响金融不良资产的管理工作。(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存在的法律问题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一种由监管机构主导的多方共存的监管方式,这种监管方式工作效率低下,而且监管机构权责不清,边界不明。不仅影响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也不利于监管工作的开展,这就会导致其监管松散,以权谋私的现象出现,严重危害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影响金融不良资产的管理工作。(一)明确法律适用和优先级问题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事关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是稳定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在处置金融不良资产的法律法规方面,要明确好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法律选用的优先级问题。对于处置金融不良资产的不同阶段要做到法律规定明确,将法律交叉和冲突的地方妥善做好处理,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应尽快出台相关补充和解释文件,以明确法律的具体适用,让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有法可依。(二)完善债权转让通知方式债权人有权将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金融不良资产作为特殊的债权关系,其贷款额度大多为最高贷款额度,对于债权转让是否合理合法,债权转让是否可以转让最大贷款额的问题,利率是否可以承继或调整等问题都有待商榷。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债权转让的合法权利,明确债权转让的份额问题,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金融不良资产提供法律依据。在债权转让后的利率问题能否承继银行标准或调整的问题做好明确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在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通知方式上,应该作出明确规定,虽然法律规定债权转让要及时通知债务人,但是在金融资产的债权转让问题上,缺乏对债权人具体通知方式上的约束,以至于部分商业银行只能以发布债权转让公告的形式来公示债权转让事宜,如有债务人不能及时了解债权转让事宜,并非债权人或债权受让的过错,最终对于债务的履行带来了不便。在此种状态下,应该进一步明确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为鼓励不良债权流通,法律应允许不良债权转让以公告方式来通知债务人。尤其是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环节,在通知方式上允许登报公告方式予以法律支持,这能够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不良资产提供便利条件。(四)明确诉讼管辖权诉讼管辖权是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问题的一个重要争议问题,由于不同地区的行政规章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对实际案情会造成影响,而且不同地区的人际关系也会影响诉讼结果,产生司法袒护行为,不利于保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由于债权受让人和债务人可能分处两地,也会对案件的审理带来不便。对于此,相关法律法规要明确诉讼管辖权的归属问题,或者成立专门的诉讼处理机构,加快异地诉讼相关制度的建立,保证司法的公平性,切实解决诉讼管辖权属问题。(五)创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模式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工作,我国实行的是机构监管体制下的多头监管模式,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财政部等机构组成。这种监管模式看似科学合理,但是在实际监管中没有明确主体地位,缺乏合作,工作效率不高。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机构的权力和责任。加强对资产管理公司、银行、不良资产受让人资格的监管工作,防止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对相关违法行为明确处罚标准,杜绝侵吞资产的行为,保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法有序地运行,更好地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最大限度的降低金融不良资产带来的损失,提升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理能力。(六)借鉴国外立法经验近年来,我国金融不良资产方面的立法工作稳步推进,提升了我国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理能力。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现有的金融不良资产法律法规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国外的金融体系构建较早,具有丰富的金融不良资产处理经验,尤其是经历了几次经济危机之后,其金融不良资产法律体系逐渐完善。对此,我们要积极学习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状况,加快金融不良资产的立法工作,为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理工作提供完善的法律支持,提升我国的金融不良资产处理能力,保障我国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处置好金融不良资产具有紧迫性和重大的现实意义,完善处置不良资产相关的法律规定,使处置方式有法可依,指引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务人、担保人、不良资产的投资人运用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使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投资人运用合理、合法的方式实现自身债权,使借款人、担保人以债务重组、以物抵债等多种方式偿还自身债务,使监管机构以切实可行的行政法律规定监管市场,最终使不良资产市场主体都得到规范。真正促使不良资产转换为“优质资产”,促进金融市场的良性循环。编辑发布:信贷风险管理培训中心:李彦 13611162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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