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贸法会上新案例,天津法院1案入库!
政务
2024-12-20 09:44
天津
近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合国贸法会)网站分批刊载了14件中国法院适用国际条约的司法案例,天津一中院审理的“I某有限责任公司、北某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成功入选。
此为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重要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涉外法治建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实践和重要成果,对于丰富国际条约适用的司法实践、推动国际贸易投资及争议解决规则统一化具有积极意义。据了解,联合国贸法会是联合国维护国际贸易及商事交易公平秩序的核心法律机构,于1988年设立了法规判例法系统,以联合国大会文件的方式汇编案例摘要及注明所涉条约的具体条款,是国际组织、相关国家和地区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学术机构等研究各国解释和适用相关国际条约情况的主要窗口和重要参考。截至目前,联合国贸法会法规判例法系统已收录来自40多个国家适用国际条约的优秀司法裁判、仲裁裁决1300余件,其中,中国法院适用国际条约的入库案例总数已达50件。
依法适用《纽约公约》
准确阐释公约“无行为能力”的含义
—— I某有限责任公司、北某电影集团有限公司
仲裁程序案
2016年5月法国某电影节期间,案外人“孙某”以北某电影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I某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引进电影版权事宜,并签署了《交易备忘录》,约定:北某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引进某电影在中国电影院线、电视、互联网等媒介放映的许可权利,同时约定了保证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违约责任以及交易备忘录项下任何争议均排他性地接受某国独立电影电视联盟国际仲裁院按照该仲裁院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某地仲裁等条款。《交易备忘录》签订后,“孙某”未按期付款,I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仲裁。2017年4月,某国独立电影电视联盟国际仲裁院作出17-01号裁决书,裁决:北某电影集团有限公司支付I某有限责任公司损害赔偿、利息及律师费用等100余万美元。后I某有限责任公司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裁决。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属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成员国,故本案应适用《纽约公约》的规定审查。依照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协定之当事人依对其适用之法律无行为能力情形”应“拒予承认及执行”。该项规定的“无行为能力”(under some incapacity)与国内法“无行为能力”意义不尽一致,而应理解为“缺乏契约能力”(lacking the power to contract),包括行为人无权代表或代理北某电影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交易备忘录》。本案中,以北某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名义与I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的“孙某”既非北某电影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工作人员,亦未持有北某电影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依照北某电影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法律,“孙某”无权代表北某电影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涉案合同;依照合同签订地法律,“孙某”亦无权代理北某电影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涉案合同,且I某有限责任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表见代理的情形。因此,I某有限责任公司和北某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综上,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承认并执行涉案某国仲裁机构的裁决。
《纽约公约》系外国仲裁裁决司法审查领域的基础性公约,第五条又系该公约的核心条款,准确阐释其含义在外国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中具有基础性的意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准确阐释了《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无行为能力”(under some incapacity)的含义为“缺乏契约能力”(lacking the power to contract),包括行为人无权代表或代理公司的情形,并依照北某电影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与合同签订地确定“对其适用之法律”,进而认定协议签字人“孙某”不具有缔约能力。该裁判结果对今后涉外商事交易行为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