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男子花30万买了一套房,后来听是凶宅要求退房,房东拒绝,法院判了!

乐活   2024-07-31 14:58   湖南  
01
案件回顾

2007年的12月3号,成都男子李谦,花三十多万购买了一套房子,后来说是凶宅,想要退房,但是遭到拒绝。

这个二手房原来的房主,叫刘绍文。

当初两个人本来是好好的进行了这次交易,没想到一个突如其来的消息,使得现在大家陷入到了打官司的局面当中。

2007年9月,刚刚大学毕业的李谦应聘到成都的一家广告公司上班。

有了稳定的工作,再加上家人的资助,李谦决定在成都购买一套二手房居住。

很多朋友告诉他,还是二手房好一点,因为新房子毕竟你自己看不到,万一被那个开发商骗了,也不安全。

李谦的担心有他自己的道理,因为新房大多还没有完全建好,一是要等很久,二是无法进屋内看房。

而二手房小区的环境、房屋的结构好坏,当时就能看得到。

李谦随后找到了一家房屋中介公司,要求公司为自己选择一套价格在30万元左右的房子。

让李谦高兴的是,房屋中介公司很快就给提供了一套基本符合他要求的房源这个房子是刘绍文几天前来这家中介公司登记出售的

李谦在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带领下看了两次房子后,认为这个房子的位置、大小比较符合自己的要求,尽管房屋的户型比较旧,客厅采光不太好,但价格还是比较能接受的。

在中介公司的安排下,2007年9月19日,李谦跟房主刘绍文见了面,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随后,李谦向房主刘绍文支付了318000元的房款。

在办理了过户的同时,李谦也联系了装修公司,准备对这套房子重新进行简单的装修。

李谦当时心里是非常的高兴,可没多久,喜悦就荡然无存了。

他听邻居说这个房子曾经出过事情,李谦立即向小区内的门卫和住户们打听这件事。

门卫和住户们都证实,四年前,房主当时20岁的儿子在家里将一个十岁的小女孩杀害,手段十分残忍,房主的儿子也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了SX

这个消息让李谦毛骨悚然,这套房子内曾经发生过凶杀案,一想起当时血淋淋的场面,令人不寒而栗,根本无法居住。

而这个情况,房主在卖房时从来没有向他说明过,如果自己事先知道,绝对是不会买的,就算再便宜也不会买。

发生了这个事情以后,李谦立即联系上了房主刘绍文,要求退房。

房主承认屋内发生过凶案,但拒绝退房他说既然这个合同都已经签完了,这个房子就是李谦的,这个钱就是

李谦有一种被欺骗的感觉,之后,他将房主起诉到了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撤销他和房主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房主退还他的购房款318000元。

而房主说他们并没有刻意去隐瞒儿子在家里杀人这件事情,当时这件事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他们想瞒也瞒不住,所以不存在隐瞒欺诈的行为,而对于别的问题,女房主不愿意再多说。

后来,成都市金牛区法院一审对此案进行了判决。

法庭认为,发生过凶杀案的住宅虽然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但根据人们现实生活的观念,房屋会因为购买者避讳而贬值,因此这已经构成了合同标的物的重大瑕疵。

被告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

法院判决撤销了李谦和刘绍文的房屋买卖合同,李谦将房屋退还给刘绍文,刘绍文则将返还给李谦购房款318000元。

02
法律分析

如果说这个房子发生过凶杀案,那么这个事情算不算是房屋信息?在进行房屋买卖的过程当中,有没有必要告诉购房者

国家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认为,一个信息是不是房屋信息,首先要看它跟这个房屋有没有关联。

房屋当中所发生的凶杀案,它是有关联的,其次还应当看这样一种信息,对房屋的使用有没有影响。

一个房屋的居住重点就是一种平静舒适,这种平静和舒适更多的是一种心理上的一种反应。

一直居住在一个凶宅里,他的心里会被这样一些曾经发生过的事件所困扰、所影响。

房子发生过凶杀案,在法律意义上,明明知道房屋的一个重要信息,但是有意隐瞒,应该告知没有告知,而且是重要信息,这样的卖房已经构成欺诈了。

这个欺诈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定义的,在民法通则等相关的法律当中都明确规定,所谓欺诈就是告知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的真实信息。

03
案件教训

今天讨论的这个案子,表面看有点复杂,其实核心问题特别简单,就是一个诚信的问题。

比如说原来的房主刘先生,一方面他隐瞒信息的这个想法可以理解。

另外一方面,不能因为理解就同意和承认他把自己的痛苦,把自己心里面的不好受转嫁到他人头上的这种行为。

任何的人在做出重要事项的时候,一定要把守一个诚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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