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阳,在安徽滁州开了一家汽车养护店。
27岁的他,通过相亲认识了顾锦华,两人没多久便结婚了,婚后不到半年,顾锦华便怀上了双胞胎。
然而,黎阳的父亲却在此时突发疾病住进了ICU。
弥留之际,黎建国把黎阳喊到病床前,将100万元存款交给了他,并声明这些钱是给未出世的双胞胎的。
父亲去世后不久,顾锦华因为慢性高血压并发子痫前期,无奈紧急剖宫产,两个孩子出生时,每个仅580克,胳膊腿儿只有成人手指粗细。
经过新生儿科医护人员的奋力救治和日夜守护,宝宝连闯几道生死关,体重增至2670克。
可谁也没想到,没多久,两个宝宝因患上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而死亡。
在这个悲痛万分的时候,黎阳的亲弟弟黎刚竟然还去法院起诉哥哥和嫂嫂,要求黎阳把父亲留下的100万元拿出来,两人平分。
黎刚认为,父亲当时是将这笔钱给两个孙子的,现在既然孙子没了,那么这100万元就该归兄弟两人平分。
最终,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黎刚的诉讼请求,黎建国父亲送给未出世的孙子100万元钱的行为合法有效,黎刚无法要求分割。
胎儿在出生的那一刻起,就具有了民事权利能力,黎建国赠送的100万元存款也就属于两个孩子的合法财产。
按照《民法典》关于继承的法律规定,胎儿出生又死亡,那么该由黎阳和妻子顾锦华来继承这100万元。
黎刚在身份上是两个孩子的叔叔,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无法获得这笔财产。
法院之所以会这样判,《民法典》第16条就有答案。
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也就是说,即使是没有出生的胎儿,但如果是继承遗产,接受他人赠送财务的这种事情,民法典不仅承认,而且保护胎儿的利益。
所以,爷爷在弥留之际,把100万元存款赠送给两个没出生的孩子,是合法有效的。
即便胎儿出生不久便死亡,但因为胎儿从出生开始便具有了民事权利,所以也享有这个接受赠送的权力。
这种情况,已经赠送出去的财产并不能直接收回,而是由胎儿的父母来根据法定继承的规定,获得这笔财产。
法律规定,赠送财物是一种合同行为,一旦交到对方手上,就发生法律效力,不能要回。
那如果是胎儿在母亲肚子里的时候不幸流产,或者出生的时候不是活体,这种情况还能获得这笔财产吗?
《民法典》第16条,针对“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特殊规定之后,还有一句话——“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也就是说,如果胎儿不是活的,那么就不具备民事权利,因此黎建国的赠予是无效的。
这种情况下,这100万元就没有赠送成功,仍然属于黎建国的财产。
如果黎建国过世之前并没有留下遗嘱做特殊申明,那么这100万元就要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由黎阳、黎刚及两兄弟的母亲,按照各自三分之一的份额继承。
虽然生活有很多烦恼,但好在还有法律给我们撑腰。
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便开始享有,直至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