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兴,外地媳妇嫁给二婚男子,婚后第4年村里拆迁获得6套安置房,乔迁新居3年后两人离婚,女子将前夫一家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乐活   2024-08-02 13:19   湖南  


01
案件回顾

2010年初,从外地来北京打工的程月,偶然间认识了家住北京市大兴区的居民李龙。

尽管李龙的年龄比程越大不少,并且在几个月前刚刚离婚,还带着一个与前妻所生的女儿,但这些都没能影响两人感情的发展。

2010年12月,程月和李龙结婚了,婚后两人一直生活在李龙的父母家里。

婚后的第四年,李龙所在的村子进行整体拆迁,李龙一家总共分到了六套安置房以及若干拆迁款。

李龙的父母很快对六套房子做了分配,不过谁都没有想到,这样一件天大的喜事,日后竟然成为了各种矛盾纠纷的源头。

据李龙的父母说,因为儿子是二婚,他们希望小两口能和睦长久地过下去,所以在房屋地分配上有所偏心。

他们让儿子儿媳住了大房子,而身患重病的女儿李龙的姐姐和女婿则挤在一套较小的房子里住。

然而,在乔迁新居后的第三年里,李龙和程月的婚姻还是遇到了危机。

18年夏天的时候,程月想在老家那边买一套小面积的房,她和李龙商量这件事的时候,没想到李龙直接提出来了离婚。

程月认为李龙早就想离婚了,因为拆迁了手里有钱,怕程月拿走这钱。

而对于程月的这个说法,李龙完全不认可。

2019年5月,经过法院判决,程月与李龙离了婚。

程月认为房屋拆迁所得自己应该也有份,但是她却一套房子都没有分到,这不公平。

于是在离婚的一个多月后,她将前夫李龙一家告上了法庭。

程月提出,2014年房屋拆迁时,自己作为李龙家的一员,有权分得属于自己的那一份拆迁安置利益

因此,请求法院将六套回迁安置房中面积最小的那套60平米的一居室判给自己。

李龙的父母表示,儿子在2009年时与第一任妻子沈某离婚,当时家里的这些房屋已经盖完了。

后来沈某也曾经跟他们一家人打过分家产的官司,并最终通过法院判决取得了一套回迁安置房的所有权。

李龙的父母认为,程月就是想效仿沈某,但她的情况和沈某有本质的区别,沈某盖房时有出钱,但程月并没有。

对于李家人的说法,程月并不认可,她说自己只是想得到自己应得的一份。

另外,程月还指出,她跟李龙婚前同居的时候,就曾出资对院内的房屋进行过修缮,结婚之后,她还出钱出力在院里加盖了一些建筑。

那么,面对原被告双方截然不同的说法,法官们应该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呢?

对于程月提出的曾参与过房屋装修的情况,法官们进行了细致调查。

在2012年的时候,男方和他的第一任妻子,进行过一个诉讼,委托了一个评估公司,对房屋情况进行了相关的登记测绘。

在这个里边能看到,第一任妻子所主张的房屋的南面到拆迁时又增加了很多房屋,那这好几排房屋,他的第一任妻子没有主张权利,那就有可能是这个男方和第二任妻子,也就是本案原告所建设的。

2020年11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就这起分家析产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将六套回迁安置房中的那套面积较小的一居室盼归程月所有。

对于这一结果,李龙及其家人表示难以接受,随即提出了上诉。

2021年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来法院判给程月的那套一居室,多年来一直都是李龙的姐姐的住所,李龙的姐姐患有严重的癫痫疾病,必须时刻有人照顾。

李龙的父母提到,早在2015年搬家时,他们就曾在家庭会议上表示过,要将这套一居室赠给李龙的姐姐。

后来等他们想办理登记的时候,程月已经将他们告上了法庭,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他们也就未能办成。

程月没有否认当时家里将一居室赠与姐姐姐夫的决定,但她同时也认为家里房子多,完全可以另外再拿出一套来安置姐姐姐夫。

2022年4月,在多次协商无果后,程月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由于被执行人长期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大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他们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处以了总额10万元的罚款。

同时,法院要求李龙一家必须按规定期限将涉案房屋腾退返还给程月,可李龙一家人仍然拒绝搬离。

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决定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腾退。

执行法官在邻近的小区内为李龙的姐姐和姐夫提前准备了一套安置房,并使用原先法院冻结的被执行人账户里的钱支付了这套安置房的租金。

2024年2月2日下午,在做好了各方面的准备工作后,执行法官来到了涉案房屋所在的小区,对相关人员和物品进行了强制腾退。

之后,程月顺利入住属于自己的房子,李龙的姐姐入住安置房后,精神及身体状况良好,回访时能够跟执行法官正常交流。

02
法律分析

法院认为,在本案当中,作为宅基地的使用人,承诺享有平等的利益,所以将一套房屋判给了程月。

那么,这个判决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线索,一个就是说拆迁政策本身,是要考量住户当中有哪些成员。

那程悦当时是在其中的,也就是说拆迁的补偿是考虑了她的权益的。

第二个层面,程月对这个房产的贡献是有一部分的,就体现在成婚之后,那这个房产他可能有一些翻建,或者维护,修善等等这个过程。

在这个过程当中,她不需要一定是从自己的口袋里掏钱,从他的先生掏出钱来,那这个钱本身是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

所以当他先生掏出那些钱去参与这个房产的维护的时候,其实这里面应该认定有程月的贡献在里面。

法院通盘考虑之后,认为程月取得这套比较小的房产是合理的。

03
案件教训

经过执行法官的不断努力,在等待了三年多后,程月终于拿到了属于自己的那套房子,法院最终强制执行。

这不仅是一间房的归属问题,更是对每个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与尊重。

从中我们也看到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也希望每个家庭都能以和为贵,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与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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