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父母一方能否擅自更改孩子姓名?

政务   2024-10-14 10:40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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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与柳某系夫妻关系,婚后于2010年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一,2014年夫妻因感情破裂离婚,约定王某一由柳某抚养。2015年2月,柳某独自一人持署名为“柳某、王某”(均为柳某书写)的申请书以“父母已离异”为由向派出所申请将王某一姓名变更为柳小某。2022年3月,王某以“前妻柳某在我本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私自将本人小孩名字王某一改为柳小某,其提供的申请书上的签字不是我本人签字”为由向派出所申请将柳小某名字恢复为王某一。

2017年9月至2023年7月,王某一在读小学期间一直使用“柳小某”这一姓名,并以该姓名先后多次获得校内、外各项比赛荣誉。2023年9月,王某一又以“柳小某”这一学籍姓名从小学毕业升入初中就读。王某一表示自己的奖项都是使用柳小某这个姓名,也更愿意将姓名变更为柳小某。

提问

结合本案,孩子的姓名究竟是

沿用王某一还是更改为柳小某呢?

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的姓名权既包括命名权,也包括姓名使用权或许可他人使用权,还应当包括更名权,也就是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

本案中,王某与柳某在孩子出生时经过商议为其命名王某一,但王某一从小学到中学六年时间里,生活和学习均使用“柳小某”这一姓名。当然,柳某擅自将王某一姓名予以变更不值得提倡,但这六年里其在学业和艺术修养等方面均有所成,该姓名既已为亲友、老师、同学所熟知,也已经成为其人格的标志,已成为其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使用该姓名,有利于柳小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柳小某虽未成年,但已经年满十二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其目前的年龄和智力水平,已经能够理解姓名的文字含义及社会意义。同时,柳小某使用该姓名,不会改变其系母亲柳某与父亲王某之女的事实,也不会损害生父、生母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在变更姓名权问题上应当充分考虑其本人的意见。

文稿 | 胡   玥

编辑 | 郑钧元

审核 | 李凤锐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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