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租到“甲醛房” 解除合同退租金

政务   2024-08-22 10:30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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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小叶毕业后在房屋中介公司租赁了长春市九台区某小区的一处房屋,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24年6月8日至2024年9月7日,月租金1100元,押一付三。签约当日小叶入住案涉房屋,未闻到明显的刺鼻味道,但入住后逐渐出现了身体不适等问题。小叶便自费委托检测机构对房屋的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报告显示室内空气中的甲醛值、总挥发性有机物值均超标。

小叶多次与中介公司协商换房或退租事宜无果,便诉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与房屋中介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退还其交纳的各项费用合计5456元(租金3300元、物业管理费1056元、押金1100元)。房屋中介公司不认可房屋存在有害气体超标的结论,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02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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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出租人的核心义务是向承租人提供符合租赁用途,具有使用、收益价值的租赁物。出租人提供有害气体超标的租赁房屋,侵害了承租人以安全健康为内容的人格权,致承租人的租赁目的无法实现,故相关房屋不应用于出租,已出租房屋亦无权收取租金,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款项。

经营房屋租赁业务的出租人,应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治理,使之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标准。本案中,根据小叶提交的检测报告,中介公司交付的案涉房屋室内空气中的甲醛值、总挥发性有机物值均超标。出租人如提供有害气体超标的租赁房屋,侵害了承租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致承租人的租赁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租金等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诉前调解,小叶与房屋中介公司达成一致,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中介公司返还各项费用合计5456元。

文稿 | 胡   玥

编辑 | 郑钧元

审核 | 李凤锐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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