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公司“承诺”难兑现 未接受培训预退款遭拒

政务   2024-09-23 16:32   吉林  




案情回顾

原告赵某等7人与被告某培训公司签订了《培训合同》,培训公司承诺考场设在本公司,且保证百分百通过考试。合同签订后,赵某等人了解到该培训公司没有设置考场的资格,于是纷纷拒绝参加培训并要求该公司退还培训费。培训公司以赵某等人毁约为由不予退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赵某联合其他学员将某培训公司诉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孙娜查阅案卷材料、联系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事实经过和争议焦点。基于该案诉争金额不大,事实经过明晰,为保障赵某等人合法权益,规范培训公司经营行为,法官认为该案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得到有效解决,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赵某等人认为某培训公司存在欺骗行为,且自己并未在该培训公司开展培训,对培训公司来说没有任何损失,理应退还学费。某培训公司却认为,双方已签订合同,赵某等人毁约在先,己方没有过错,不应退款。法官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耐心释法说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先是劝导赵某等人,双方确实存在有效合同,且赵某等人单方面拒绝培训,违约在先,为培训公司带来了不便。同时指出赵某等人没有在培训公司进行培训,既没有产生实际的消费,培训公司并没有太大的投入和损失。经过多轮协商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培训公司返还部分学费并当场履行。 

九台法院龙嘉人民法庭将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职能作用,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找到“情理法”最合适的切入点,积极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文稿 | 韩宇乔

编辑 | 郑钧元

审核 | 李凤锐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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