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案件会就此终结吗?

政务   2024-07-24 10:14   吉林  

案情回顾

周某于2008年向齐某借款2万元、郭某于2009年向齐某借款1万元,均未约定利息。周某和郭某于2016年8月7日为齐某出具《借据》一枚,对上述借款予以确认。多年来齐某数次催要借款,二人均已各种理由拖欠至今,遂齐某将周某和郭某诉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但在诉讼过程中,齐某因病去世……

判决结果

承办法官在得知齐某死亡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中止案件审理,并第一时间与齐某的继承人即妻子冯某、儿子齐小某取得联系,耐心释法明理,征询二人意见,告知其参加诉讼应承担的权利义务。齐小某表示愿意作为齐某的继承人参加本案诉讼,冯某表示放弃对齐某在本案中享有权利的继承,不愿作为其继承人参加诉讼,同意由齐小某一人参加本案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周某、郭某向齐某借款本金3万元未予偿还,现齐小某作为齐某的继承人,即为原告参加诉讼,对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3万元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周某、郭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齐小某借款本金3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文稿 | 王晓婷

编辑 | 郑钧元

审核 | 李凤锐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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