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道歉+赔偿!

政务   2024-07-29 15:45   吉林  

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九台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让法律知识深入人心。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在被告某机动车检测公司进行合法买卖交易后,便经常受到各种骚扰。进一步查证得知,被告公司未经原告夫妇授权,将二人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作为合同模板粘贴在其经营场所内,私自公开了二人姓名、住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隐私信息用于其经营使用,严重侵犯了二人的基本人格权利。故原告夫妇诉至九台法院,要求被告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主张赔偿精神损失费。

受理案件后,殷剑法官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联系,深入了解情况,在征得双方同意后,迅速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争执不下。原告表示,被告私自泄露隐私信息的行为对自己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导致长时间受到他人骚扰,甚至险些因此事导致婚姻破裂,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主张高额的精神损失费。而被告则辩称,自己是在合法经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仅作为合同模板展示,并没有对原告造成伤害,不会赔偿相关费用。

殷剑法官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诉求,找准案件争议焦点,耐心释法明理。法官向原告表示:“被告公司泄露个人信息而造成的不良影响确实是违法侵权的行为,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只能依照对你造成损失的限度进行赔偿,超出损失限度的部分是没有法律支持的。”而后继续向被告说明:“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商家有义务保证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性,更不应该将客人的隐私用于盈利经营,目前给原告夫妇造成的损失是你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的,应该在一定范围内对其进行道歉并予以赔偿。”在听完法官一番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解答后,双方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最终选择各退一步,被告当庭赔礼道歉并给付了原告夫妇相应的精神损失费,双方握手言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文稿 | 赵素艺

编辑 | 郑钧元

审核 | 李凤锐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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