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课堂
清风市政 | 《纪法课堂》第五期 滥用职权罪案例
为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营造公司崇廉、尚廉、倡廉、守廉的良好氛围,助推公司高质量发展。在公司党委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之际,公司纪委开设了“清风市政 | 纪法课堂”栏目,深入学习党纪法规,持续提升干部职工的法治意识和纪律观念。
本期主题: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可罚性。滥用职权是党员和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中的一种常见行为,党纪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刑法等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均对滥用职权行为的处理及适用作出明确规定,为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提供了制度遵循。
王华,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任泰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公司”)负责人;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任泰和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某麟,2017年3月至2019年1月任泰和公司副总经理。2017年3月,泰和公司为邹平长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融资人民币3亿元。项目立项后,周某麟担任主办客户经理,其明知长城集团提供虚假的租赁物发票,未将相关账目发票与租赁物实际核对,并向王华隐瞒该情况,出具虚假报告使该项目通过尽职调查环节。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报告中提出该项目风险较高,应当慎重审批,王华认为可以先通过项目审批,放款前再核实风险点,此后项目顺利通过审批。周某麟在核保过程中,故意不核实租赁物实际情况,直接与长城集团签订相关合同。
2017年7月,刘某甲向王华提出希望泰和公司为长城集团融资5亿元从事炒铝业务。王华同意后,安排周某麟担任主办客户经理。项目立项后,周某麟故技重施,利用职务便利使该项目通过尽职调查环节。
2018年,长城集团进入破产程序。泰和公司对长城集团融资租赁项目共造成国有资产损失7亿余元。
2020年5月,周某麟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2020年10月,周某麟因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滥用职权罪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行为内容表现为滥用职权。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三是行为结果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供稿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公司纪委、党工部、法规部综合整理
编辑丨李广辉
校审丨许 康
审核丨张高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