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安机关刑事传唤后,大多数人都会非常紧张。今年二月份以来,被公安刑事传唤咨询我的嫌疑人或家属,不下10起。他们有的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传唤,询问做笔录之后,当场被刑事拘留。有的被传唤后,核实清楚和他无关,当场放人。那么,什么是刑事传唤?被公安刑事传唤,应该注意什么?如果被异地公安刑事传唤,能不能不前往异地接受传唤?被刑事传唤后,如何有效合法应对,尽可能不被刑事拘留?这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今天结合我办理的过往案例和经验,进行法律解读和合理建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刑事案件的传唤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书面传唤,是指由执行人员将公检法机关签发的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要求其到公检法机关接受讯问的传唤方式;第二种是口头传唤,是指由办案人员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后,要求其到公检法机关接受讯问的传唤方式;第三种是拘传,是指办案人员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传唤的传唤方式。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传唤应当在公安办案区进行,如果是异地传唤,则在被传唤人所在地派出所办案区进行。因为办案区有监控和相关安全办公设备,能够保障被传唤人的权益和人身安全。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规定,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办案民警应当立即将其带入办案区;除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起赃、辨认现场或者尸体、就医的以外,不得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出办案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商有关执法办案场所负责人同意,可以借用其办案区。借用其他单位办案区的,由借用单位负责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出借单位应当予以配合。1、执行传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依照《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第2-02条规定表明执法身份,出示《传唤证》,将《传唤证》送达犯罪嫌疑人,被传唤人在《传唤证》副本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达讯问地点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副本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副本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副本上注明。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2、不得以派人押解或者使用警械等强制方法进行传唤。禁止对被传唤人游街示众或者变相游街示众,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侮辱被传唤人的人格尊严。
3、备案。办案部门应当在传唤实施后一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网上督察系统以及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复印件等形式,将被传唤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涉嫌犯罪的行为、实施时间、实施传唤后被传唤人所在的地点及办案部门和主办民警等情况报本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备案。(一)《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对口头传唤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刑事诉讼法》规定口头传唤须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一、针对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公安或检察院的证明文件、传唤地点是嫌疑人所在市县指定地点或嫌疑人住处;二、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规定,对在现场发现、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口头传唤的,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根据上述规定可见,《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明确规定了口头传唤的适用情形。(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扩大了口头传唤的适用范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将犯罪嫌疑人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是公安部2020年7月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定,效力级别属于部门规章。该规定扩大了公安机关口头传唤的适用范围,尤其是模糊地增加了异地口头传唤的适用。在这一点上,笔者认为,下位法违反和突破了上位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不合理和有争议的。此外,口头传唤的,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
五、不配合传唤的后果对经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直接拘传犯罪嫌疑人。
办案部门制作《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呈请拘传报告书》内容包括:简要案情及立案情况,拟拘传的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涉嫌犯罪情况和证据,拟执行拘传的时间,拘传的法律依据等。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部门制作《拘传证》。所以,拘传是需要办理司法手续,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的。六、被异地公安传唤,要求去异地配合调查的,如何应对被异地公安传唤的,首先要在电话里核实清楚以下内容:1、被传唤的公安机关单位名称、民警姓名;2、被传唤事由;3、如果能在电话里讲清楚的话,争取在电话里解释清楚;3、如果因为身体原因等客观因素,无法前往异地的,尽可能在电话中向公安机关解释清楚,并进行协商;4、如果异地公安强烈要求去异地的话,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出示《传唤证》,去异地进行配合。但是,去异地的差旅费等损失,一般公安机关不负责。所以,很多被传唤的当事人纠结这个问题;5、在不得不去的时候,建议当事人让家属进行陪同,这样如果万一传唤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时候,家属可以及时地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6、最重要的一点,在被传唤后,建议第一时间咨询律师。经和律师沟通判断,如果真的涉嫌犯罪,这个时候,还有自动投案自首的机会。自首能够减轻罪行的40%左右,甚至免于刑事处罚。既然躲不了,为什么不争取一个好的态度,尽可能争取从轻量刑呢?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有五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传唤虽然不是刑事强制措施,但是已经走到刑事强制措施门口了。有很多当事人被传唤后,第一时间委托律师,采取了有效及时的预防和应对方案,事情及时得以妥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7号)有关规定,通常情况下,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及时委托律师,并不是为了让律师帮助逃避罪责。而是当事人被传唤后,需要搞清楚涉嫌犯罪的行为事实的具体情况,是否构成犯罪?罪行轻重?法律上如何定性?和自己的关联性?如何有效地应对和妥善解决?虽然,我国刑法也提倡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在未经法院审判之前,不能认定任何人有罪。但是实践中,公安机关的办案思维是有罪推定。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之后,公安机关的主要工作和精力在于寻找当事人有罪的证据,获取有罪的供述。而对于无罪的证据,实践中经常被忽略或忽视。这个时候,就需要辩护律师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和沟通,对当事人的无罪证据进行取证和保存。另外,律师也可以对当事人遇到的事情,进行法律分析,提供法律帮助,并和公安机关有效反馈和沟通。 有的当事人被刑事传唤后,认为不应当刑事立案,想委托律师帮助撤销刑事案件。在此,告诉大家,刑事立案后,即使不构成犯罪,
想要马上撤销刑事案件,也是难如登天。《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对应当撤销案件的情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在上述基础上,《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增加了两种情形:(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经济犯罪案件,经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后十二个月,仍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或者《呈请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呈请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原来的立案根据和来源,采取的强制措施,侦查后发现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理由,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法律依据,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后续处理等。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或者《终止侦查决定书》。
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将《撤销案件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案件移送机关,告知其撤销案件决定,由接受送达的人员或者单位在《撤销案件决定书》副本上签收,该副本随案附卷。
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将《终止侦查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告知其终止侦查决定,由接受送达的人员在《终止侦查决定书》副本上签收,该副本随案附卷。撤销案件是公安机关的一个司法行为,公安机关年底要不要统计撤案率?会不会影响公安机关的年度考评?这些是不能忽视的一个考量因素。这让那个我想起了,最近正在阅读的《康熙大帝》,康熙派上书房大臣索额图帮助大将军飞扬古西征打仗。康熙的本意是好的,上书房大臣帮忙。但是飞扬古大将军却有难言之隐,如果在军事决策上不一致,要不要听上书房大臣的?如果不听的话,以后很容易被上书房中央机枢穿小鞋。果不其然,在清剿葛尔丹时,由于飞扬古和索额图的排兵布阵意见不一致,飞扬古作为主将妥协,结果导致葛尔丹撕了个口子,突破包围圈西逃,为西部安定遗患无穷,导致康熙倾国库之力和数十年苦心经营的军事布局功亏一篑。所以,很多事情的决定与发展,需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尤其是人为主观因素,千万不能忽视。我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有的嫌疑人确实不构成犯罪,但是被传唤之后,还是被当场刑事拘留了,这和嫌疑人自身的反映和表现关系很大。有的嫌疑人不实事求是,不如实回答,也很容易被刑事拘留。你想呢,公安通过传唤问不清楚,被传唤人回答问题支支吾吾、闪烁其词,一般会选择刑事拘留,方便以后进行提审调查清楚。还有的嫌疑人滔滔不绝,有的没的,一吐为快,甚至说话不过大脑,脱离客观事实,这样也是不可取的。没有经历和不知情的事情,可以不回答。但是千万不要去猜测,不要去主观判断。传唤是要做笔录签字的,你要对自己说的每一句话负责。所以,你平时遇到的律师一般是三缄其口,一种原因可能是你没有付律师费,另一种原因还可能是人家在免费帮你的时候,要对自己说的话负责,你一个问题轻飘飘的抛过来,若想要客观全面的解答,律师是需要下大功夫花时间了解背景和事实经过的。公安问的问题,不回忆清楚就去回答,不听清楚就一通乱说,这不仅对被传唤人本人非常不利,也非常不利于公安机关调查办案,甚至让公安办案人员都很苦恼,不拘你拘谁去?拘回去,搞清楚。当然,也有个别的是人情案、关系案,具体的办案人员也是迫于上级的压力,或者迫于被害人控告的压力,不得不去办。我上周就遇到一个当事人,承办民警向当事人吐露也不愿意这样办,但是这是上面交代的。这就需要辩护律师去和被害人、公安机关有效沟通,把事情梳理清楚,有理有据有节,必要时启动监督机制,及时地在第一时间解决。作者简介:蒋保双,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23年度中盾律所优秀律师,中盾律所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盾职务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电话:18801219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