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蒋保双,电话(同微信号):18801219095
单位: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前两天,向监委的一位朋友吐槽,我说:“监委现在很强势,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检察院几乎被监委架空,法院判决也需要征求监委的意见。如果法院的意见和监委的意见不一致,很可能以监委的意见为准。控辩审的诉讼结构完全失衡!”我一吐为快。
朋友回复说:“监委也并不像想象的那么不受控制。它的内部审核机制非常严格,重要事项需要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每采取一步措施,都要经过领导书面审批。”
听到这里,我深受启发。以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仅和法院、检察院的同志沟通,远远不够,和监委办案人沟通也不够。决定权在哪里,辩护到在哪里。律师意见要尽量汇报到监委的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委那里。避免审案的人不判案、判案的人不审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