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I3日,全国人大公布«监察法(修正草案)»,并通过朝阳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朝阳律协广泛征求意见。我作为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的委员,经过认真阅读研究,并结合办案实践的思考,提出如下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草案)»意见建议 | ||
建议修改草案的第二十一条 | 理由:“根据案件情况”和“经依法审批” 表述模糊。 | 主要内容: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掌握基础的案件事实或客观线索,经同级监察机关负责人审批立案后,可以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 |
建议修改草案的第二十三条 | 理由:明确责令候查的地点,避免实践中混乱或曲解。 | 建议第二十三条明确:责令候查的地点通常为被责令候查人员经常居住地。 |
建议修改草案的第四十三条 | 理由:权利的保障,需要有明确的救济方式。否则,会大打折扣。 | 建议第四十三条增加: 第四款:被调查人有权申请调查人进行回避,并说明理由和客观依据,办案的监察机关负责人3个工作日内决定调查人是否回避,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涉案企业有权申请办案的监察机关进行回避,并说明理由和客观依据,上级监察机关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应当回避,并书面通知被申请人。若同意回避,上级监察机关另行指定其他监察机关办理。 |
建议修改草案第四十四条 | 理由:明确第四十四条的时间节点,避免没有刑事立案的情况下,调查人员的调查权边界不明确和失控。 | 第四十四条增加:监察机关立案后,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
建议修改草案的第五十一条 | 理由:审理报告只有入卷并随案移送,才能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辩解权和辩护权。 | 第五十一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依法对案件事实证据、性质认定、程序手续、涉案财物等进行全面审理,形成审理报告,提请集体审议。增加:审理报告应当入卷并随案移送。 |
建议增加新条款 | 理由:增加监委调查期间,律师的会见权和辩护权,做到有效反腐和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和刑诉法衔接一致。 | 增加新条款:监察机关调查期间,被调查人及其家属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切实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和辩护权,做到有效反腐和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 |
作者简介:
蒋保双,中共党员,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北京大学法学研修班继续教育。
一、社会职务:
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盾职务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
朝阳区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
朝阳区律协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
中盾律所第一党支部宣传委员
二、资格证书:
已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高级企业法律顾问等证书。
三、社会荣誉:
2021年至2023年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2022年,作为课题组组长带领团队研究课题《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实践问题及建议》,在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2021年度优秀课题论文评选中荣获三等奖。
2023年度北京市中盾律所优秀律师。
2021年,被北京市律协党委评选为“优秀党务工作者”。
2022年,荣获中盾律所党总支“基层社区公益律师”。
2020年代理的案件被评选为中盾律所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四、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公司治理、法律顾问。
五、工作电话:18801219095(同微信号)
六、职业信念:用毕生努力,做一名受人尊重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