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第一次听说监视居住,可能会有很多疑问。
什么是监视居住?监视居住严重,还是刑事拘留严重?为什么监视居住的情况下,律师会见那么难?监视居住期间,可以正常生活和通信吗?监视居住违法办案,如何进行救济?等等。今天我们团队对过往实务经验进行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刑事强制措施:拘传、刑事拘留、监视居住、逮捕、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有固定的住所,在该固定的住所监视居住,这种情况会好很多。另一种是,没有固定住所的,嫌疑人被办案机关指定的居所监视居住,这种情况是比较糟糕的。
虽然,按照法律规定,监视居住应该比刑事拘留要宽松一些。但是实践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往往被侦查机关利用,异化为提审和羁押合一,更容易找出空间和机会,对嫌疑人施加压力,得出侦查机关想要的口供。
我曾问过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在看守所,哪个舒服点?嫌疑人回复,在看守所。我问,为什么?嫌疑人回答道,因为看守所人多,生活作息比较规律,而指居的话,会受罪。
嫌疑人这么说,是因为看守所管理比较规范,到处安装了监控,提审都很规范。而且,侦查机关和看守所是不同的单位,看守所相对独立很多。若提审不规范,看守所都不同意。
若被指居,提讯的人是办案单位,执行指居的人,是指定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在指居的情况下,公安提讯会比在看守所方便很多,因为办案单位和执行单位是穿一条裤子的。
指居还会经常出现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情况,如果是涉黑涉恶案件,很有可能会有变相肉刑,比如直射灯长时间热烤、关在一平米的小黑屋,甚至有些地区严重的会有电刑、挠脚心、挨揍、老虎凳、扇耳光。所以,实践中,指居非常容易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有些地方公安甚至利用指居为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创造了良好的审讯条件。
二、哪些情形适用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六)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监视居住的适用,法律规定较为宽泛,这导致了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较为随意。
另外实务中有争议的一点是,符合逮捕条件可以适用监视居住,这是不是意味着,必须检察院批捕后,侦查机关才能适用监视居住?实践中,公安从没这么认为过。而且公安部还通过印发《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对监视居住是适用条件进行扩张:“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但符合逮捕条件,同时具有本条第1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监视居住。”
另外,监视居住大部分由公安侦查机关决定,当然检法也可以决定,但是较少。
三、监视居住的时间和地点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严禁在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办公场所或者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由此可见,《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对指居场所要求较高。而实践中,在宾馆执行指居的违法现象较多。
侦查人员应当将被监视居住人带至其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将《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和有关材料送达执行的派出所,副本由派出所签收,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由此可见,监视居住的执行部门是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这和办案部门不属于一个部门。
四、为什么家属迟迟没有收到监视居住的通知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而实践中,公安有可能会使用挂号信邮寄,收到时,已经过了好几天。有的地方规范办案的公安机关,会打电话告知家属后,再进行邮寄。
五、监视居住能否保障基本权利
按照法律规定,监视居住应保证基本的生活、休息、通信、会见律师等权利。而实践中,指居保障的权利较少,大部分需要侦查部门同意,才能行使这些权利。嫌疑人可以向指居的执行派出所释明法律规定,尽可能争取法律规定的权利。
六、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权利救济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规定,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负责。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
这意味着,如果认为指居决定违法,可以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沟通反映。
指居执行不规范,可以向检察院刑事执行部门沟通和反映,进行指居合法性审查。
指定的居所应当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与审讯场所分离;安装监控设备,便于监视、管理;具有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办案安全。否则可以向同级检察院的刑事执行检查部门沟通和反映,申请监督和整改。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进行监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是否齐全;
(二)执行的场所、期限、执行人员是否符合规定;
(三)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四)是否有在指定的居所进行讯问、体罚虐待被监视居住人等违法行为;
(五)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查阅相关法律文书和被监视居住人的会见、通讯、外出情况、身体健康检查记录等材料;
(二)实地检查指定的居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查看有关监控录像等资料,必要时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体表检查;
(四)与被监视居住人、执行人员、办案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谈话,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收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实地检查并填写监督情况检查记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应当进行巡回检察,巡回检察每周不少于一次,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如果检察院核实后,确认指居违法,应当向公安机关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
七、监视居住,辩护律师如何行使合法性监督的权利
若嫌疑人在指居期间没有基本的权利保障。辩护律师应当积极地和办案机关沟通争取,还可以向同级、上级检察院刑事执行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进行沟通、反映。
指居期间行使会见权和辩护权较为艰难,笔者昨日沟通指居会见的事情,和办案机关打电话不下于50次。只要肯于专研法律规定、心诚、多动脑筋、坚持不懈,迟早总能实现辩护权。
八、监视居住的期限能否折抵刑期
可以折抵。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九、监视居住的注意事项
有的办案机关决定监视居住后,实践中执行起来会比较宽松,但是也要注意法律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有的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较为严格,嫌疑人基本没有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机会。
十、为了实现嫌疑人在办案单位所在地有固定住所,家属能否租房或买房
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只要在办案单位所在地有固定住所,则应在该固定住所监视居住,而不能再适用指居了,对嫌疑人更有利。
很多辩护律师都这么提过。
其实,这个问题,我也思考过很多次,要不要让家属在指居所在地租个房,要求在租的房子里执行监视居住?
实操中一般很难实现。侦查机关总能找出理由实现指居,将办案的权利和便捷性异化扩大。而租了房子,有可能白白浪费。如果嫌疑人的家属愿意,我觉得也可以尝试一下。
监视居住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个变种,未来的刑事诉讼法修订,对监视居住的规定会更加规范和合理。指居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失去坚守法律和正义的初心。你的家属被指居后,要及时委托律师,从最有利的角度沟通和争取,尽可能实现侦查机关办案的合法和规范,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蒋保双,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盾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2023年度中盾律所优秀律师,中盾职务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2021-2023年度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工作电话:18801219095(同微信号)。
职业格言:用毕生努力,做一名受人尊重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