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24年本)》的公告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实现环评分级管理与基层管理能力相适应,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厅对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进行了优化调整。现将优化调整后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予以公告。
一、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外,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列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24年本)》(见附件)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核与辐射类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二)跨地(州、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除生态环境部和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应由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项目环评。地方性法规条例赋权的国家级开发区(工业区)生态环境管理机构经所在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评估同意并报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可委托部分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工作。
三、除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外,其他各地(州、市)下辖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不得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有需要的,由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统一报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评估,经批准后可授权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工作。
四、喀什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及自由贸易试验区环评审批权限继续按《关于深化环评制度改革支持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新环规〔2024〕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自治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具有环评审批权限的其他审批机构要严守生态环境准入底线,依法依规审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项目环评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要不断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环评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做到与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相适应。
六、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的通知》(新环发〔2018〕77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23年本)>的通知》(新环环评发〔2023〕91号)自公告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七、本公告印发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原审批权限已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继续完成审批工作。
八、本公告内容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24年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年12月31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
审批目录(2024年本)
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外,跨地(州、市)的建设项目和以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由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
一、水利
1.水库:新建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
2.引调水工程:新建项目。
二、能源
3.燃煤电站(含热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燃煤掺烧废弃物)。
4.风力发电: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5.水电站:装机5万千瓦以上常规水电站项目以及5万千瓦以下的新建常规水电站项目;装机30万千瓦以上以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三、交通运输
6.机场:新建、迁建以及增加航空业务量的扩建机场项目。
7.铁路:新建、增建铁路;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8.公路:新建30公里(不含)以上的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
9.管线: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线(不含城市天然气管线;不含城镇燃气管线;不含企业厂区内管道);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不含企业厂区内管线)。
四、资源开发
10.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全部项目。
11.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新增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改扩建铁矿采选项目;新建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
12.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稀土采选项目;铜、铅锌、镍钴、锡、锑、汞矿采选项目;稀有金属矿采选项目;贵金属矿采选项目;新建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
13.非金属矿采选业:新建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
14.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新区块开发;页岩油开发;年生产能力1亿立方米及以上煤层气开采;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本环境敏感区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自然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三)中的全部区域)
五、制造业
15.石化:全部炼油项目;全部乙烯项目;新建对二甲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项目;新建废轮胎生产再生油项目。
16.化工:全部煤化工(含煤制氮肥、低阶煤分质利用)项目;全部农药及中间体生产项目;全部铬盐;全部氰化物生产项目;电石法(聚)氯乙烯制造;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
17.水泥熟料:全部项目(含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18.玻璃:全部涉及玻璃熔窑设备的项目(电熔窑除外)。
19.钢铁:全部炼铁炼钢项目(含烧结、球团,短流程炼钢除外);钢铁含锌尘泥等含锌二次资源生产(次)氧化锌的项目。
20.焦化:全部(含半焦项目,干熄焦、煤气净化等不涉及焦炉/炭化炉的改造项目除外)。
21.有色金属冶炼:全部项目(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
22.铸造:全部铸造用生铁项目;采用冲天炉为熔化设备的铸造项目。
23.碳素制品:新建石油焦生产碳素制品项目。
24.铅蓄电池制造:全部项目。
25.纺织:新增染色产能的。
26.皮革、毛皮鞣制及制品制造:有鞣制、染色工艺的。
27.造纸:涉及化学制浆的。
28.电镀行业:全部项目。
六、环境治理业和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29.新建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含焚烧、填埋)项目(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内部回收再利用的除外);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涉及新建(自建)危险废物焚烧或填埋处置项目。
七、研究和试验发展
30. 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
八、核与辐射(均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31.输变电工程:33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跨地(州、市)的110千伏、220千伏输变电工程。
32.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全部项目(除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程)。
33.放射性同位素:生产放射性同位素;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甲级、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34.射线装置: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生产Ⅱ类射线装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医用加速器、非医用加速器)。
35.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退役: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项目。
36.达到伴生放射性矿鉴定标准的16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稀土、锆及氧化锆、铌/钽、锡、铝、铅/锌、铜、铁、钒、钼、镍、锗、钛、金矿开采、选矿、冶炼项目;磷酸盐开采、选矿和直接以磷酸盐为原料的加工活动项目;煤开采、选矿项目;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除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伴生矿开发利用项目)。
37.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全部项目。
38.核设施内新建、改建、扩建不涉核的建设项目。
九、涉密工程
依照本目录属于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涉密项目。
十、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生态环境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由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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