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播电视、雷达、卫星地球上行站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规范广播电视、雷达、卫星地球上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广播电视、雷达、卫星地球上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特点,我部制定了《广播电视、雷达、卫星地球上行站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可书面形式反馈我部,我部将适时对清单进行调整、完善。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综合司,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生态环境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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