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4年本)》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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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修订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分级审批清单?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实行分级审批,我省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非核与辐射类和海洋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由分级审批清单(2023年本)规定,分级审批清单在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有力推动经济稳进向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分级审批清单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与当前形势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对于一些“两高”项目、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相对较重的项目,个别地方审批把关能力相对不足,存在环评审批与承接能力不匹配的问题。2024年9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明确要加强省级对重大项目环评的审批管理,要求除生态环境部审批项目外,存在重大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环评原则上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并制定了建议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目录。起草我省分级审批清单(2024年本),进一步优化调整分级审批权限,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也是激发企业市场活力、助力“两个先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二、分级审批清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进一步优化调整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根据生态环境部要求,将生态环境部建议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全部上收至省级审批,明确除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由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项目环评,调整享有省级审批权限的设区市范围,结合我省实际保留部分行业省级审批事权。 三、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哪些项目环评? 1、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 (1)国家建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炼油、乙烯、煤化工、钢铁、水泥熟料、焦化、有色金属冶炼、燃煤电站(含热电)等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新建引调水工程、围填海工程、铜铅锌有色金属矿采选等存在重大生态影响的项目;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输变电工程等核与辐射类项目;新建危废集中处置设施等环境治理业项目;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 (2)保留省级审批事权的项目 省级以上各类产业园区外的化学纤维制造业、有机合成染料、化学原料药制造项目; 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技术利用项目退役。 2、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3、选址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4、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四、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环评审批有哪些要求? 除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评原则上均由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仅可将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具体工作授权给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不得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具体工作授权给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 五、还有其他审批权限规定吗? 分级审批清单(2024年本)继续规定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享有部分建设项目省级环评审批权限,舟山市生态环境局不再享有部分建设项目环评省级审批权限,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不再享有义乌辖区内部分建设项目环评省级审批权限。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跨行业、复合型的建设项目,审批规定互相有交叉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按其中的最高级别执行。 六、施行时间。本通知自2025年2月2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及解读人。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联系方式:0571-288935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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