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衔接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为落实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机衔接试点工作,实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融合办理(以下简称“两证合一”),大幅提高审批效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惠州市产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总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成效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试点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协同审批,建立与排污许可制度相适应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体系,推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在管理层面、技术层面和应用层面衔接,强化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联动,不断巩固和强化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监管制度体系。
二、试点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的“两证合一”新建项目:
(一)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管理,由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分局负责审批的新建项目;
(二)属于屠宰及肉类加工(135)、塑料制品业(292)、通用设备制造业(34)、专用设备制造业(35)、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等行业;
(三)未发生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环境违法行为,编制单位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要求。
试点行业改扩建项目或其他行业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三、任务分工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两证合一”申报模板、技术指引和申报指南,指导和规范“两证合一”工作,实现一套材料申报。申报模板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格式及内容要求融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现“两证”申报格式及内容的深度融合,具体件附件1。技术指引根据行业特点细化明确管理类别、污染物识别、总量控制、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等内容,实现“两证”管理要求的深度融合,具体见附件2。申报指南规范“两证合一”的审批实施流程,具体见附件3。
各县(区)分局为企业提供全流程技术服务保障,主动对接企业需求,明确环评类别和排污许可管理类别,辅助企业开展“两证合一”申报,制定“两证合一”申报填写范例,指导企业编制“两证合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填报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并免费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支持。
四、有关要求
企业自愿选择“两证合一”审批的,应按要求编制“两证合一”申请材料,并向各县(区)分局提出“两证合一”申请。企业取得“两证合一”审批结果后,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不再适用本方案。
各县(区)分局受理“两证合一”申请材料后,按程序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公示、审批前公示,同步开展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符合审批条件的,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各县(区)分局建立试点项目管理台账,台账动态更新,并定期将台账抄送至市生态环境局。
五、其他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的,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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