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厅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的通知

时事   2025-01-04 18:59   北京  

一、编制背景

2022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相继修订实施,新增了不予处罚的情形,对不予行政处罚的概念也进行了重新定义。今年,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实施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通知》,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形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政策精神,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体现包容审慎执法、柔性执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生态环境厅制定印发了《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五清单”),详细规定了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形。

二、主要特色和亮点

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五清单”依法细化了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事项范围和标准,是生态环境执法领域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助于企业感受到执法的公正和合理。“五清单”的实施,有利于推进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的执法理念。这种容错纠错机制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执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主要内容

一是不予处罚清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予处罚的构成要件为“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生态环境厅进一步明确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对符合不予处罚要件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和罗列,一共12条,包含11条具体的行为和1条原则性条款。

二是免予处罚清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免予处罚的构成要件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生态环境厅针对危害后果轻微的情形进行了细化和罗列,一共35条,包含34条具体的情形和1条原则性条款。

三是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从重处罚清单。整体上与“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保持一致,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一共6条原则性条款。从重处罚清单一共4条原则性条款。

四是针对“危害后果”“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等容易造成歧义的概念进行了说明。“危害后果”包括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社会影响程度等。“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第一次实施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虽不是第一次实施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初次违法”:1.此前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地不在本设区的市或自治州的;2.此前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已过法定追究时效的;3.本次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距此前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被依法处理之日已超过2年的。对于“及时改正”,“五清单”中已经列明的改正时限,以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时次日起计算;“五清单”中未列明的改正时限,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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