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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2024年学术年会第一分论坛简报
11月16日下午,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2024年学术年会第一分论坛在广外国际学术交流中心(广州逸林假日酒店)牡丹厅举行。论坛的主题为“新时代的立法理论”。
一、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由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周尚君和山东大学特聘教授、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教授肖金明担任主持人。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袁勇作了题为“法规范相抵触的概念重构”的发言,他首先以车检相关规范为例,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两条规范(N1和N2)与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的规范(N3)在生效期间是相抵触抑或违反关系,并阐明对“法规范相抵触”进行概念重构的原由和根据。随后,他提出法规范相抵触的必要条件是相竞合,充分条件是规范不兼容。此外,袁教授还对相抵触的严格定义进行了阐释。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袁勇
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宇骏作了题为“类型化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授权逻辑的再理解”的发言,他首先指出立法授权存在诸多理解困惑与实践争议。接着阐述了立法授权的类型化解释方法及其困境,实务界和学术界有不同区分标准但存在局限性。后从历史叙事与理论逻辑方面,介绍了域外授权理论进化中的民主结构逻辑和本土授权概念生成中的立法授权逻辑。最后,提出践行实质民主的立法授权“分层逻辑”。
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宇骏
广东省司法厅立法一处副处长刘浩作了题为“论立法的合理与适度——超越依法立法原则”的发言,他首先通过陕西榆林“毒芹菜”案引出立法合理与适度的问题,探讨了立法是否明确、合理的问题。接着,刘副处长详细讨论了三个核心问题:为什么要关注立法的合理与适度;如何判断立法的合理与适度;通过什么程序确保立法的合理与适度。
广东省司法厅立法一处副处长刘浩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一单作了题为“论‘法律规定的机构’作为部门规章制定主体”的发言,基于2023年《立法法》修改后新增“法律规定的机构”作为部门规章制定主体,具体分析了:第一,为什么《立法法》可以新增这样的规定?第二,“法律规定的机构”中的机构存在的问题。他指出《立法法》的调整范围条款为部门规章制定主体的“双轨规定”提供了规范基础,国务院机构改革背景下机构类型多样化为“双轨规定”提供了实践基础。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一单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生刘浩锴作了题为“论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运行机理”的发言,他首先介绍了衔接联动机制的制度成因,指出备案审查主体间的分工区隔、启动程序中的功能空挡以及各系统审查基准的不相协调等问题。接着,分析了衔接联动机制在审查主体贯通性、启动程序激活性、审查基准协调性方面的具体运行方式。最后,他介绍了衔接联动机制的双维结构线索,即静态的“审查主体-审查对象”和动态的“程序型”到“内容型”。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生刘浩锴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王善超作了题为“一体与两面:论适当性标准中的政策标准与法律标准”的发言,分析了实证法视角下的适当性审查标准存在的问题,指出这些标准在抽象性和可操作性之间存在矛盾。接着,他引入政策视角,解释了政策决策过程的稳定性及其对防止决策恣意的约束作用,并进一步探讨了政策适当性审查与法律适当性审查的关系,指出政策适当性审查对法律适当性审查的塑造作用,以及法律适当性审查对政策适当性审查的控制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王善超
厦门大学法学院的郑金雄教授对袁勇教授和周宇骏教授的发言进行评议。郑教授指出,袁教授的文章阐释了法规范冲突的内涵与外延,并区分了法规范的合法性审查与兼容性审查,从而弥补了语义上的不足。对于周宇骏教授的发言,郑教授指出周教授一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提出了一个新的理论框架,该框架能够系统地解释立法授权的逻辑。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郑金雄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的周祖成教授对刘浩副处长和王善超博士的发言进行评议。周教授认为刘浩副处长的选题极具创新性,指出立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应当并存,而非相互转化。对于王善超博士的发言,周教授赞同其关于适当性审查应结合政策审查和法律审查的观点,并强调除了政策和法律标准,适当性审查还应考虑社会因素和制度本身。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周祖成
河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陈佳对赵一单副教授和刘浩锴博士的发言进行评议。陈教授认为赵副教授的发言深入且务实,细致地对“法律规定的机构”的类型进行了划分。对于刘浩锴博士的发言,陈教授认为该文紧密贴合时代需求,通过梳理现行备案审查系统中存在的审查主体、启动程序以及审查基准不协调等问题,得出的结论具有合理性。
河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陈佳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区域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王春业指出,本单元展现了四个显著优点:首先,汇报人的组织工作出色,汇集了理论与实务领域的专家;其次,结构上,兼顾了资深教授与青年才俊的视角;第三,内容编排上,平衡了基础理论与实务操作;第四,各发言人的文章选题精妙,以小见大,以点带面,论证详实且写作规范。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区域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王春业
天津大学法学院熊文钊教授对刘浩副处长的发言提出了异议,熊教授指出,刘浩副处长谈论的“地方立法需要适度超越依法立法”的观点实际上偏离了依法立法的原则,如何妥善平衡地方需求与立法原则,是一个亟待深入探讨的问题,熊教授认为该问题的背后涉及我国的立法权权力配置的问题。
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黎梦兵在此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地方性法规制定过程中,针对水污染超标排放的处罚规定应如何设定的问题。该议题将在会议结束后进行深入探讨。
二、第二单元简况
第二单元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教授胡弘弘和河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伊士国担任主持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教授胡弘弘
河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伊士国
河北省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兼秘书长周保刚作了题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保障与法治轨道——以研究和阐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法治改革精神为切入点”的发言,本次发言分为四个部分:首先,围绕“法治改革论”这一命题,阐明法治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法治意义。接着,围绕“法治体系论”这一命题,强调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保障。第三,围绕“法治轨道论”这一命题,提出“3+1层次逻辑思维”。最后,深入研究加强党对法治改革的领导。
河北省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兼秘书长周保刚
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冯洋作了题为“论立法固化的证成与适用”的发言,他分析了立法固化的概念、类型、正当性和合理性,并讨论了其在宪法和法律中的适用。其指出,立法固化的正当性可以在制宪时的固化条款中找到依据,但在制宪完成后,固化条款的合法性存在争议。立法固化的民主性可以通过代际延续性和需求趋同性来证成,而合理性体现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最后,他从四个角度介绍了立法固化的适用。
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冯洋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黄喆作了题为“授权暂调暂停法律适用评估的制度检视与完善”的发言,指出授权暂调作为改革试验的重要工具,其核心价值在于“立法试验”,而评估则是确保试验效果的关键。他分析了授权暂调评估的复合属性和多重价值,并从制度、规范、秩序三个价值维度进行探讨,并检视了当前授权暂调评估制度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对策,包括推动评估制度系统化构建、优化评估主体结构、建立评估标准体系以及合理设置评估程序等。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黄喆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庆栋作了题为“备案审查中后果考量的运用与控制”的发言,指出备案审查中存在依法审查与后果考量的立场分歧,强调了后果考量在备案审查中的内在诉求和必要性,认为其能缓解合法性与正当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并增强审查过程的客观性。同时提出,后果考量应贯穿备案审查全过程。但是,后果考量的过度运用可能弱化法律规则的地位和作用,损害备案审查制度的功效。最后,他建议明确后果考量运用的条件。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庆栋
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轶作了题为“立法规划软法论”的发言,他首先对立法规划的性质学说进行了梳理和辨析,从立法规划的制定主体和立法规划的效力两个视角分析。他指出立法规划在制定主体上具有二元性。在具体效力上,立法规划的实施具有政策实施色彩,应属软法范畴。他还指出立法规划在民主性和执行力方面的不足,提出通过全国人大出台专项决议明确相关事项,引入情况通报作为“声誉机制”来激励相关单位落实立法规划。
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沈鸿艺作了题为“立法僵局的生成与破解——以民法典编纂历史为研究对象”的发言,她首先对立法僵局这一概念进行释义,对现有理论进行了辨析,并指出主要理论存在研究对象选取典型性不足和分裂度区分标准不明晰、重要的影响因素被忽视等局限。接着,她以民法典编纂历程为例,分析了各主体对立法僵局的影响。其指出,立法僵局影响因素应从党领导立法、人大主导立法、其他主体参与立法三个层级进行重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沈鸿艺
西南政法大学立法研究院院长、教授温泽彬对冯洋副教授、黄喆副教授、丁轶副教授以及程庆栋副教授的发言进行了评议。首先,他认为应当进一步明确“立法固化”“立法规划”和“软法”等概念。其次,他认为“暂调暂停法律适用评估制度”的选题十分出彩,但同时指出该选题可以再深入考虑其他领域的评估问题。最后,温教授重点讨论了程庆栋副教授的文章,其认为地方立法的合宪性判断及合法性判断应当在逻辑十分严谨的立法事实和基本权利体系中作出解释。
西南政法大学立法研究院院长、教授温泽彬
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副教授叶一舟对丁轶副教授的发言进行了评议。叶副教授认为:第一,在探讨立法规划时,应结合其他规划进行理解;第二,现有探讨反映了传统法学思维的定式,揭示了我们思考性质的时候落入了法律与政策两分的问题。探讨立法规划时,除了探讨性质外,更重要的是立法规划如何能够更好地服务政治决策者价值追求的实现。第三,文中涉及的论证只谈了效力和实施,但效力偏向认知问题,应着重考虑如何与硬法相衔接。
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副教授叶一舟
浙江万里学院教授易凌对程庆栋副教授的发言进行了评议,易教授首先认为程庆栋副教授的选题非常具有价值,启示我们不能机械地理解与适用上位法。另外,其认为备案审查除了后果考量外,更为重要的因素即基于合理性的考量。易教授还对周秘书长的发言提出一点建议,即在该题目表述中应将“法治轨道”放在“法治保障”的位置之前更符合逻辑。
浙江万里学院教授易凌
重庆工商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副教授袁维勤对冯洋副教授和沈鸿艺博士的发言进行了评议。首先,他认为冯副教授的选题和论证都比较新颖,研究结论正确且合理可取,尤其对立法固化与法律变迁关系的定位影响深刻。对于沈鸿艺博士的论文,首先,袁副教授认为其选题新颖,研究方法合理;同时,该研究具备论证的严谨性;最后,学风正,切口小,研究深。
重庆工商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副教授袁维勤
天津大学法学院熊文钊教授对程庆栋副教授的观点提出了异议。熊教授指出,在备案审查过程中,过分强调后果考量可能会破坏传统备案审查的基本原则。他认为,备案审查制度的核心在于确保法律规范“不抵触,不违反”宪法,而无需过分依赖于字面解释。只要法律规范没有违背宪法的明文禁止,就不应予以撤销。此外,熊教授还提出,在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问题上,不应过分追求具体数值的精确性,保留一定的立法裁量空间是合理的。他强调,如果立法过于刚性,不留余地,将不利于地方立法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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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排版丨金梦洋
审核人员丨张文硕 曹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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