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农机合作社倒了

民生   2025-01-19 21:21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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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农机合作社欠付湖南省常德市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农机款和违约金达100万余元,该涉诉涉执案件标的大于某农机合作社的资产总额。2021年9月2日,某农机合作社召开股东大会,认为合作社已资不抵债,且扭亏已无可能,大会决议申请某农机合作社破产清算。2023年6月30日向永顺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审理情况



2023年7月7日,永顺县法院裁定受理某农机合作社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湖南某律师事务所担任某农机合作社的管理人。债权申报期间,仅常德市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申报了债权并经管理人确认。2023年9月12日,通过书面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会人会议,会议全票通过了《债权表》《财产分配方案》等破产文件。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并且不存在和解、重整的可能性,承办人考虑到某农机专业合作社财产为一批废旧农机设备,其价值远低于债权金额。2023年9月28日,永顺县法院宣告某农机合作社破产,并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本案以物抵债工作顺利完成,更好地实现了债权人的利益。







典型意义



一、合理分析,充分利用合作社性质的特殊性。

农机专业合作社与我国《企业破产法》上的企业主体相较而言有一定的特殊性,农机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机服务为主的,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在以山区为主的湘西的地区,随着性价比更高的农机设备出现,前期的农机设备遭到淘汰。大型的农机的设备,合作社自身既难以“消化”,又难以有效“处理”,农机设备的长期闲置亦会导致其价值不断降低。因此,对某农机专业合作社的破产,永顺县法院根据其性质的特殊性区别于一般企业破产做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服务职能,以“协商调解”为主要抓手,充分保障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


二、以物抵债,发挥剩余资产的最大价值。

一方面,以物抵债降低破产资产处置的难度,化解破产财产“处置难”,加快破产案件的办理;另一方面,结合债权人为农业机械公司的特殊性,在破产企业无其他清偿能力的情况下,进行以物抵债可以尽可能实现物尽其用,以最小代价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有效推进破产工作的进行。


三、“一把手”承办,增强破产案件的办理质效。

通过院长主审破产案件,缩减破产案件审批环节、畅通破产案件决策流程、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落实“府院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了院领导对破产审判工作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本案中某农机专业合作社与债权人经过多年多方诉讼,双方积怨较深,结合本案中某农机专业合作社性质和剩余资产的特殊性,以“一把手”主审牵头,合议庭齐动员,展开多方联动,充分化“积怨”为“互助”,最终实现了“以物抵债”,不仅双方结束了长达五年的诉讼纠纷,亦实现了破产企业主体的高效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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