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楼栋外墙脱落、电梯故障急坠!法院:物业公司全责
楼市
2024-10-21 18:33
广东
去年8月的一天,王奶奶准备带孙子下楼遛弯,抱着孙子从32楼乘坐电梯。谁知平稳运行几层后,电梯突然急速下行,王奶奶吓得赶紧抱紧孩子,站立不动。几秒后,电梯到9楼急停,同乘人员立即长按电梯警铃,并分别拨打报警电话和物业电话求助。约15分钟后,电梯门被打开,物业人员将王奶奶送到医院进行救治。后经鉴定,王奶奶左侧髌骨骨折、膝关节韧带及半月板等损伤,伤残等级为10级。出院后,王奶奶找到物业公司,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11万余元。物业公司不同意,理由是王奶奶怀抱小孩,对自身的安全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没有拉住轿厢内扶手或者寻求可靠支撑,也应该对损害结果承担部分责任。物业公司还认为,自己在电梯周围张贴了安全警示牌等,王奶奶自身存在过错,况且公司已经将电梯交给第三方公司保养,应由王奶奶和第三方公司承担责任。承办法官介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通过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电梯等设施设备,所以电梯的管理维修保养义务转移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对电梯负有维护的义务。汉阳区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王奶奶在小区内乘坐电梯时遇到电梯故障受伤,无证据证明其在乘梯过程中存在过错。物业公司作为案涉电梯的维护、养护、管理单位,对电梯故障应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王奶奶医药费等全部损失8万余元。日前,记者从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因外墙脱落砸伤人而引发的责任纠纷,经该院判决有了定论:被告物业公司被判一次性赔偿原告费用共计8.7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田先生今年60多岁。2023年3月的一天,他在自己居住的小区内进行娱乐活动时,被建筑物外墙脱落的砖块及水泥块砸到右前臂,当场致其手骨骨折。为疗伤,田先生住院共计48天,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田先生多次就赔偿问题与小区物业公司协商,但物业公司认为,自己在小区外墙进行了安全防范及警示措施,已尽到管理义务。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田先生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田先生在小区可通行且未设置警戒线的区域处活动,被墙体外立面脱落的砖块及水泥块砸伤,无任何过错。”据办案法官介绍,物业公司具有妥善管理、维护小区楼栋外墙、保障业主安全的义务,在发现小区部分楼栋有外墙脱落的情况下,仅对案涉楼栋张贴注意外墙脱落的警示标志,并未采取有效的管理、维护措施,例如排除空鼓险情或进行下一步维修等,系怠于行使管理人的管理、维护义务,也系田先生受伤的原因,应对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田先生受伤导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7534元,因该公司之前已垫付1万元医疗费,还应赔偿田先生各项损失共计77534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办案法官提醒,近年来,小区内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坠落导致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这类案件采用过错推定原则,除非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区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部分应尽到充分的管理维护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应以其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发生为依据进行判断,即使物业公司采取了一定的管理维护措施,但在质或量上达不到防止损害发生的要求,最终未能防止损害的发生,也应认定其未尽到充分的管理维护义务,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此外,业主在小区活动时,也应仔细熟悉小区环境,如看到警戒线或警示标识应当远离,避免遭遇不必要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