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草场承包合同》,原告租赁使用被告的草场,使用期限为六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租赁费用。2022年5月7日,经双方协商后一致同意决定终止草场租赁合同,并签署了书面协议,约定原告需退还草场给被告,而被告则需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草场租赁款共计96500元。后被告返还42000元,剩余54500元迟迟未能退还,原告诉至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草场租赁合同纠纷是牧民群众日常生活中易发多发的一种纠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下一步,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将采取有力举措提高草场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调解效率,持续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升牧民群众法律意识,让群众懂得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权益、化解矛盾纠纷。
来源 :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