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渠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渠某某为了谋取私利,生产、销售假药,不仅违反了国家关于药品生产的法律法规,更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构成了潜在威胁,已经构成了违法犯罪。假药害人害己,销售者切不可以身试法、投机取巧。广大市民要擦亮眼睛,应通过正规渠道就医购药,注意查看药品的生产日期、有效期和生产企业信息,要保留好购药凭证,以便在出现问题时及时维权。切莫轻信虚假宣传,购买服用来路不明的非法药品,轻则贻误病情,重则危及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