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消防: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擅离职守,高层住宅小区被处罚2750元(北京)

企业   2024-12-28 20:37   上海  



近日,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使用“北京市消防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对东城区国瑞城小区的消防控制室值班值守情况进行抽点时,该小区消防控制室未及时应



东城区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三处立即派出监督执法人员对该高层住宅小区进行实地核查,发现该高层住宅小区的消防控制室内仅有1人值班,经核实,该高层住宅小区的消防控制室由第三方服务公司提供值机服务,另1人在值班期间随意外出,存在擅离职守的行为,违法了《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24小时值守的消防控制室不是摆设,它作为建筑消防设施的‘心脏’,是单位消防工作管理的中枢核心,一旦发生险情,值班人员如果因为值班人员不够、设施操作不熟练等原因不能第一时间发现灾情或者失去最佳的处置时机,后果不堪设想。”执法人员分别进行了消防安全教育,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相关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对该高层住宅小区消防控制室第三方服务公司处以27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附: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启用信息系统记录防火检查等情况的通告


各单位:

根据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消防非现场监管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防火检查等情况的记录要求

《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市政府令第310号)第十条规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防火检查等情况应当按照市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通过信息系统如实记录。第三十条规定:未记录或者未如实记录防火检查情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按照规章授权,市消防救援总队要求,自2024年7月1日起,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保密单位除外)通过“安全生产和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企安安)”中规定的内容,并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频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如实记录防火检查情况。未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防火检查情况的单位,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上线运行“北京市消防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系统”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建设了“北京市消防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系统”(网址:http://111.206.218.229/xfjgfw-xfjg/#/entity/home),自2024年7月1日起,面向社会单位上线运行,单位可通过该系统使用以下服务功能:

(一)消防设施停用报告。高层建筑的管理使用人停用消防设施超过24小时的,可以通过系统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二)火灾隐患整改报备。社会单位将内部防火检查、消防设施检测、预案演练等自主管理活动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制定的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安全保障措施等信息自愿通过系统报备的,当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隐患时,若系统记录与现场情况相符,对报备的隐患一律不予行政处罚。

(三)“风险+信用”等级评价。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通过信息系统如实填写风险、信用有关信息后,系统将自动评价出的单位“风险+信用”等级。消防救援机构结合等级为单位提供针对性的管理指导服务,对风险低、信用高的单位无事不扰,加强柔性执法。

以上功能的系统操作方法见《北京市消防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系统操作手册》(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1.北京市消防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系统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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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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