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消防:十八种应当追究消防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企业   2025-01-13 19:52   上海  
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消防执法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未依照法定条件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违法撤回、撤销、注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

(二)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三)对消防监督检查中已经发现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未依法予以处罚或者未依法采取处理措施的

(四)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故意损毁有关记录或者证据,妨碍作证,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或者以欺骗、利诱等方式调取证据的;

(五)违法扩大或者缩小临时查封范围,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临时查封的;

(六)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或者行政强制,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七)选择性执法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消防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或者消防行政执法结果明显不公正的;

(八)擅自改变消防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九)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

(十)违法增设行政相对人义务,或者粗暴、野蛮执法,或者故意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一)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临时查封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款项的;

(十二)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或者对司法机关移送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无正当理由不给予行政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超期作出消防行政执法决定,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

(十四)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处理的;

(十五)无法定依据、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行使消防行政执法职权的;

(十六)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十七)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整理:安全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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