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防:关于征求《优化营商环境消防柔性执法工作规定》意见的通知

企业   2025-01-07 09:21   上海  

文件



优化营商环境消防柔性执法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优化消防执法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企业安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规政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原则】  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各类社会单位消防安全风险和信用状况,实行分级分类包容审慎监管,提升执法精准性,引导各类社会单位自觉降风险、守信用,主动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


第三条【概念定义】  消防柔性执法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自由裁量基准规定下,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于部分消防违法行为减轻、从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教育单位和个人知法守法。


第四条【适用范围】  柔性执法措施分别适用于本市所有社会单位和特定风险信用级别的社会单位,不适用于违法行为人(第十三条除外)。


第五条【主要分类】本规定所称的柔性执法包含履责不罚、轻微不罚、首违不罚和首查不罚。


履责不罚是指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单位已经通过自主管理活动自行发现并记录或者已经在本市信息系统报备的,正在采取措施整改,且在整改期间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的,不予行政处罚。


轻微不罚是指消防违法行为轻微并可以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首违不罚是指同类消防违法被首次发现,危害后果轻微并可以立即改正,或者消防安全风险信用评价为A、B等级的单位,违法行为在消防安全领域“风险+信用”评价周期内被首次发现,危害后果轻微并可以立即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首查不罚是指消防安全“风险+信用”评价为A等级的单位,违法行为按照自由裁量规定属于较轻违法,且尚不足以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在单位全生命周期内被首次发现,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适用周期】履责不罚和轻微不罚适用于单位全生命周期,首违不罚在每个消防安全领域“风险+信用”评价周期均适用一次,首查不罚对于每个单位全生命周期仅适用一次。


第七条【证据收集】  消防执法人员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客观、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既要收集违法的证据,也要收集适用柔性执法的证据。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八条【履责不罚】  单位有证据足以证明已经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没有主观过错,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建筑物已依法通过消防行政许可,且未进行新的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许可范围内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


(二)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存在故障,在消防监督检查前,单位已经自行发现、记录或者已经通过信息系统报告隐患,正在采取措施积极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三)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需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或者已经通过信息系统报告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的;


(四)高层建筑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超过24小时,已经通过信息系统报告消防救援机构,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


(五)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居民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已依法履行制止、劝阻和报告职责的;


(六)对于消防救援机构通知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已履行隐患整改法定职责,但由于客观因素未如期整改完毕,在整改期限内向消防救援机构主动说明情况被采纳,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


(七)多产权建筑,相关业主已经书面同意对建筑附属的消防车道、登高操作场地、公共疏散设施等共用部位和公共消防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并积极维护公共消防安全,但因其他业主不同意,无法履行统一管理职责的。


第九条【轻微不罚】  消防违法行为轻微并可以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超过1处的;

(二)室内消火栓箱内配件缺失,不超过1个的;

(三)挪用消火栓不超过1处,未影响消防用水量和系统工作压力的;

(四)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能够立即改正,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轻微且能够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首违不罚】  同类违法行为被初次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并立即改正,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或者在消防登高操作场地、消防登高操作面设置障碍物,能够立即改正,没有实际影响人员疏散、消防车通行或者救援作业的;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能够立即改正,没有实际影响使用的;  


(三)占用防火间距,能够立即改正,没有实际造成火灾蔓延的;

(四)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没有在显著位置进行公告,能够立即改正的;


(五)高层民用建筑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能够立即改正的;


(六)高层民用建筑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在显著位置进行公告,能够立即改正的;


(七)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能够立即改正的;


(八)未开展消防安全专项培训,致使一名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或者专职和兼职防火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掌握消防技能不熟练的(A、B级评价对象适用);


(九)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闭门器损坏,不影响防火分区设置(A、B级评价对象适用);


(十)未按规定组织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存在两个以下故障点位,但不影响消防设施系统正常功能的(A、B级评价对象适用)。


第十一条【首查不罚】 违法行为按照自由裁量规定属于较轻违法,在企业全生命周期内被首次发现,除下列情形外,不予行政处罚:


(一)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影响建筑消防设施、疏散设施等局部或系统正常功能的;

(三)被举报投诉的;

(四)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的;

(五)发生火灾责任事故的;

(六)存在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火灾隐患的。


第十二条【从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造成危害后果,在处罚种类范围内按照较轻裁量阶次处罚:


(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证明文件或者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业,向消防救援机构举证委托单位指使、授意或者胁迫其实施违法行为,被查证属实的;


(二)经维护保养检测、维修的消防设施性能仍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社会单位举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证明文件或者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业,被查证属实的;


(三)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主动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违法行为,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并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整改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主动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违法行为,并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整改的。


第十三条【减轻处罚】 过失引起火灾,立即报警、进行扑救并组织人员疏散,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和火灾蔓延扩大的,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幅度或者种类。


第三章 执  行


第十四条【案件审批】 对于适用柔性执法的,做出行政决定前,需集体议案并经消防救援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五条【工作档案】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柔性执法工作台账,载明执法对象、违法行为、执法依据等信息,并按照行政处罚案卷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备查。


第十六条【信用记分】 对于轻微不罚、首违不罚、首查不罚、从轻处罚的社会单位,消防救援机构应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按照未采取柔性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纳入消防信用管理,告知当事人不予处罚的理由、信用管理和失信公示修复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七条【隐患整改】 适用柔性执法时,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责令社会单位立即或者限期整改违法行为,并要求报告整改情况。


对于未按要求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约谈教育】 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有关社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责任人员开展普法守法培训和火灾警示教育,进行行政约谈告诫或提醒谈话,指导合规经营,并形成工作记录,纳入执法案卷。


第十九条【动态更新】 消防救援机构结合消防执法营商环境实际,定期开展执法考评和执法评估,完善柔性执法工作制度、调整柔性执法适用情形。


第二十条【执法责任】 严禁擅自变更柔性执法适用情形,严禁对适用柔性执法的社会单位擅自执法处罚,严禁对不适用柔性执法的社会单位擅自降低裁量标准不予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立即改正”是指从监督检查开始至结束前能够整改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4年7月17日印发的《优化营商环境消防柔性执法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国家消防救援局制定了《消防救援机构便民利企八项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消防救援机构便民利企八项措施  

    

                                                                     国家消防救援局

  
                                                                   2024年12月10日

       

消防救援机构便民利企八项措施 


  一、简化公众聚集场所申报材料。对于仅变更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公众聚集场所,申报时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说明变更情形后,可以不提供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救援机构直接办理安全检查许可文书并依法开展现场核查。


  二、严格控制消防监督检查频次。将专项整治全面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未列入检查计划或无法定事由的,一律不得开展监督检查。同一单位在年度内首次消防监督检查未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除举报投诉核查等特殊情况外,本年度内可以不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三、公开消防监督检查计划结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每年公布“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每月公布“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消防监督检查结果。在实施监督检查前,可以提前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


  四、推行柔性消防执法。消防救援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涉及责令改正的,要说明整改要求;涉及行政处罚的,要阐明处罚依据和自由裁量的情形;处罚决定书送达时,要说明法律救济途径。


  五、电子送达执法文书。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执法文书,经受送达人同意,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移动通信、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将执法文书送达受送达人。


  六、缩短注册消防工程师许可时限。申请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执业,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审查和作出注册决定的时限从原规定的不超过20个工作日,缩短为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七、优化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程序。对通过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报名条件审核的人员安排在3个月内参加鉴定考核,每名考生的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安排在同一天。考核次日公布成绩,鉴定考核合格人员在次月3个工作日后即可下载打印成绩合格电子凭证。


  八、开展消防技术指导服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单位申请开展消防技术指导服务,采用辅导、提醒、建议、示范等方式,对单位消防管理、宣传培训、巡查检查、隐患整改等予以指导。


 
 一、《八项措施》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持续深化便民利企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的明确要求。2024年2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提出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国家消防救援局党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行政管理服务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部署制定出台《消防救援机构便民利企八项措施》(以下简称《八项措施》),为保障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力。

  二、《八项措施》出台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制定出台《八项措施》,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国家消防救援局党委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更好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持续深化消防执法改革。此次印发《八项措施》,旨在结合新的发展形势和改革任务,巩固和提升消防改革建设成效,通过制定出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便民利企重点政策,持续优化消防服务,真诚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切实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八项措施》涵盖简化办事流程、规范监督检查、优化执法方式、提升专业服务等内容,进一步优化消防服务,减轻企业群众负担,让便民利企更可感可及。

  三、《八项措施》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八项措施》主要涵盖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率。简化行政许可办理程序,减少了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时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需要提供的2项申报材料。二是进一步规范涉企检查。明确未列入检查计划或无法定事由的,一律不得开展监督检查;年度内首次检查合格的单位场所,本年度内可不再实施检查,同时,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单位名录和检查结果。三是进一步推行便民执法。实施柔性消防执法,按规定说明整改要求、处罚依据和救济途径,打造和谐执法环境。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执法文书,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移动通信、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方式电子送达法律文书。四是进一步推广指导服务。针对部分单位关于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消防技术指导的需求,规定可以依单位场所申请开展消防技术指导服务,就单位场所消防管理、宣传培训、巡查检查、隐患整改等消防工作开展指导。五是进一步服务社会需求。缩短注册消防工程师许可时限,由不超过20个工作日压缩为不超过10个工作日。对通过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报名条件审核的人员安排在3个月内参加鉴定考核,每名考生的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安排在同一天。考核次日公布成绩,鉴定考核合格人员在次月3个工作日后即可下载打印成绩合格电子凭证。

  四、《八项措施》在消防监督检查方面有什么具体要求?
  近年来,企业群众关于涉企检查的意见比较集中,如检查频次过高、随意检查、重复检查等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在全国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这既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八项措施》从严控检查频次、公开检查情况、主动提供技术指导三个方面,进一步规范消防日常检查,提升执法质效和服务质量。一是严控消防监督检查频次。《八项措施》主动回应企业群众对不规范检查、过多过滥检查的意见诉求,将未纳入检查计划不得开展检查、无法定事由不得开展检查作为一项刚性要求从制度上予以明确,努力做到消防监督检查既“利剑高悬”,又“无事不扰”。二是公开消防监督检查计划结果。消防监督检查的透明度越高,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国家消防救援局认真落实国务院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八项措施》中明确消防监督检查事前要公开检查计划、事后要公示检查结果,实行全过程公开,让消防监督检查在阳光下运行。三是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涉及内容较多,涵盖制度制定、档案制作、巡查检查、宣传培训和消防演练等多个方面,一些单位由于对消防工作不熟悉,难免会出现疏漏。为此,《八项措施》明确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依单位申请,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帮助单位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五、《八项措施》在保障消防职业资格服务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消防救援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上下贯通系统抓好15件群众身边具体实事的工作要求,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消防行业人员就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许可、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两个事项进行改革和优化。针对日益增长的消防职业人员社会需求,国家消防救援局通过简化流程、提升效率,将注册消防工程师许可的办理时限在法定时限的基础上压缩50%;通过优化考核鉴定流程和信息化手段,提升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的报名和考核体验,让报名人员能够尽快就地就近参加鉴定;通过优化考试计划安排,确保考生同一天内参加理论和实操考核,并推出成绩合格电子凭证,省时省事查询成绩。在此之前,国家消防救援局进一步优化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流程,还推行实施了承诺制报名和《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邮寄送达等措施,最大限度为申请鉴定人员提供便利。

  六、国家消防救援局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还有哪些安排?

  国家消防救援局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持续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加快职能转变,减轻企业群众负担,主动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市场活力不断释放。

一是推行轻微不罚、首违不罚,建立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制度,依法明确对消防违法情形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让消防监督执法容错有尺度、工作有温度。

二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快制定《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进一步规范消防救援机构及其消防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职责,明确执法监督和问责要求,持续推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更好地保障企业群众合法权益。

三是积极探索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优化消防执法服务领域的应用,采取智能化手段提高工作质效,提升人民群众对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满意度。

  七、《八项措施》印发后,在推动落实方面有哪些具体考虑?

  国家消防救援局将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强化组织落实,着力发挥《八项措施》便民利企的重要作用。
首先,加强宣贯解读。将通过专家解读和网络媒体等平台对《八项措施》进行宣传,扩大知晓面、覆盖度,让企业群众了解掌握《八项措施》的主要内容,更好地推广各项措施。

其次,抓好贯彻实施。组织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执法人员学好用好《八项措施》,采取多种方式跟踪了解各地落实情况,及时掌握解决实际应用中出现的问题,督促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将便民利企的措施执行到位。

第三,因地制宜推进。在《八项措施》实施一段时间后,我们将进行分析研判,指导各地消防救援机构在《八项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针对性制定更多符合企业群众迫切需求的便民利企措施,更好地服务企业和群众,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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