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销毁的一般要求

文摘   2024-11-04 19:31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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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销毁的一般要求(BPYDT)

()爆破作业单位销毁爆炸物品的基本步骤和要求

以较大规模的爆炸法、或燃烧法销毁爆炸物品为例,基本步骤和要求包括:

(1)检查待销毁的爆炸物品,掌握爆炸物品基本情况,根据爆炸物品情况和作业安全条件确定销毁的主要方式。作业安全条件包括销毁场地、外部安全距离和封闭警戒条件、运输路况和交通管制可行。 运输车辆安全条件以及引爆所需爆破器材等等。

(2)制订销毁设计方案和组织实施方案,根据必要邀请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根据设计方案明确提出运输路线、道路交通管制、销毁场地清场、安全警戒等公共安全管理措施要求,协助公安机关制订组织实施、安全警戒实施方案;根据必要进行安全评估、签订安全监理合同后,销毁设计方案和组织方案报请公安机关同意或备案。

(3)公安机关同意实施销毁作业后,由技术负责人向作业人员全面进行作业任务和危险情况、防范措施、作业规范的交底;详细检查确认各个环节和各项措施、器材设备、安全警戒全部就绪、各类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到位后,方可按照步骤实施销毁作业。

(4)在严密的外围安全警戒、作业安全监督下,作业人员严格按照相关作业安全规程实施作业,直至实施引爆或引燃。

(5)爆炸、焚烧作业结束后,仍然要维持警戒,至少等待20分钟之后作业人员方可进入现场检查,收集残存的爆炸物品,再次销毁;确认无险情和无遗留爆炸物品后,方可解除警戒,撤离作业人员。

()销毁爆炸物品作业的一般安全要求

1.严格执行相应的作业安全规范

销毁爆炸物品作业时,在爆炸物品储存、保管、检验、运输车辆、装载、行驶、作业现场运送、现场保管、领取发放、加工堆药、布网、引爆或引燃等作业时,操作人员应当熟练并严格遵守相应的安全规定。

2.妥善处置、尽早销毁

为了避免待销毁的爆炸物品化学安定性的下降、敏感度的提高,甚至自燃引爆,不得将待销毁爆炸物品暴晒、受热、雨淋,注意保持通风、降温,尤其是在高温、高湿季节;不得将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混放,不得受污染、接触杂质;应当尽早安排销毁。

3.正确选择销毁方式并采取针对性安全措施

对于焚烧不会引起爆炸的爆炸物品可用焚烧法销毁,但应在焚烧前仔细检查,严防其中混有雷管及其他起爆器材;不抗水的硝铵类炸药和黑火药可置于容器中用溶解法销毁,但不应直接丢人河塘江湖及下水道中;采用化学分解法销毁时,应待爆炸物品完全分解,并且其溶液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排放到下水道。

4.使用安全可靠的销毁作业场地

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在销毁场进行,销毁场应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的规定。销毁军用爆炸物品,应当参照《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GJB5120)执行。

5.使用充足并合格的作业人员

销毁工作不应单人进行,操作人员应是专职人员并经专门培训;销毁后应有2名以上销毁人员签名确认,并建立台账。

6.销毁结束后对现场的检查必须彻底

在销毁结束后、警戒解除前,要组织足够的人员,对销毁现场、抛掷范围、销毁前的临时存放部位、作业地点、容器等,进行“过筛式”、“地毯式”的密集检查,确认无未销毁的爆炸危险品遗留,熄灭余火并排除复燃可能后,才可解除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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