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经营场所全面禁止使用“市斤”电子秤的公告

文摘   2024-09-29 15:09   江苏  

为严厉打击利用电子秤作弊的“鬼秤”违法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2024年10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农贸市场、疏导点、超市、便利店、沿街商铺以及商业街区等)全面禁止使用“市斤”电子秤。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子秤是国家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擅自更改属于违法行为

2000多年前秦始皇以国家法令的形式统一度量衡,直至今日,衡器(即现在使用电子秤)仍然属于国家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电子秤在出厂时已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相关程序(包括计量单位公斤),具有权威性、完整性和统一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破拆、加装或更改电子秤原有配置和设置,包括更改计量单位“市斤”。

二、“市斤”电子秤更容易被再次修改或直接植(写)入作弊程序

所有电子秤在出厂时已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计量单位为“千克(公斤)”,市场上使用的“市斤秤”均是非法改装,被更改后的“市斤秤”更容易被再次私自调整、更改或植(写)入作弊程序,成为不法投机者欺骗消费者的工具。

三、“市斤”电子秤在强制检定实施过程中,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JJG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有关规定,用于商品交易的电子秤实行强制检定,“市斤”电子秤在强制检定中将被直接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电子秤不得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使用。

、“市斤”属于非法定计量单位,破坏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等法律法规规定,涉及重量的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公斤)”,“市斤”属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利于国家科学进步和经济、文化对外交流以及教育事业发展。

五、“市斤”示值与标示单位不一致,极易造成消费误解引发矛盾

电子秤在出厂时已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在电子秤可视界面明确标示计量单位为“千克(公斤)”,更改“市斤”易造成计量示值与标示“千克(公斤)”不一致,引起消费者歧义,甚至发生矛盾纠纷。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所有在宿城区内经营的商户,必须停止使用“市斤”电子秤,尽快更换为符合国家计量标准、以“千克”或“公斤”为单位的电子秤,并经强制检定合格,粘贴有效合格标志,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电子秤一律不得使用。

宿城区市场监管局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仍在使用“市斤”以及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电子秤,将依法予以查处。同时诚挚邀请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监督。

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请各商户及广大消费者积极配合,共同营造公平、公正、诚信的市场环境。

监督电话:0527-84395189。

特此公告

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9日


审签人|丁   耀

审稿人|王   薇

拟稿人|解苗瞄

编发人|王   洁


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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