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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白河法院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被执行人有房有车,法院干警上门执行仍不还款,被司法拘留后才履行全部给付义务。
申请执行人雷某与被执行人袁某系同村村民,2017年8月,袁某因盖房缺少资金向雷某借款20000元,约定用期一年,但袁某逾期未偿还,雷某多次索要均未果。雷某遂于2024年7月向白河法院起诉,经白河法院判决,袁某应偿还雷某借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袁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2024年8月雷某向白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立案执行后,经查,袁某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但其名下登记有多套住房及车辆。由于本案标的较小,而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车辆价值与本案标的相差巨大,在执行过程中不便于处置。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行干警还了解到,雷某年近七旬,生活较为困难,曾多次找到袁某催要借款,但袁某均对其开具“空头支票”,未兑现承诺。9月4日,承办法官上门执行,面对法官的询问,袁某多次隐瞒真实财产情况。在承办法官向其出示了财产调查情况后,袁某终于如实告知了自身的财产信息。但又表示现在没有钱,只有房子,如果要钱的话就处理房子,但是要补偿多余的房款。 鉴于袁某规避执行的行为,白河法院依法决定对袁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当戴上手铐的那一刻,袁某才后悔,积极联系朋友,交纳了执行款28000元,执行费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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