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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白河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让矛盾得到了实质化解,依法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何某与王某2021年年初在外务工期间相识,交往后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王某于2022年3月生育一子何小某。生育孩子后,何某与王某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矛盾不断。王某遂将何小某带回老家,交由何某父母照料,王某便独自一人外出务工。2024年元月,王某与他人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何某得知后,便要求王某每月支付何小某抚养费800元,王某以其尚在哺乳期,无经济收入来源,未予支付。何某遂将王某起诉至白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前往何小某家中了解他的生活状况,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对双方未妥善抚养、照顾孩子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劝说双方放下情感恩怨,要以孩子健康成长为重。经过法官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何小某随何某共同生活,王某按月支付抚养费直至何小某年满18周岁止。
法官说法
依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生育子女,虽未登记结婚,但父母对于非婚生子女均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作为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主动承担抚养义务,尽力避免因成年人的感情问题对孩子造成伤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来源:白河县法院 作者/刘祖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