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平台法律顾问: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18992555279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陕西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桂平、朱常珍、朱成林、刘高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桂平、朱常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控,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陕西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悬赏执行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被执行人:朱常珍,女,1976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泉县熨斗镇中河村五组,公民身份证号码:61242319760815****。被执行人:王桂平,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泉县熨斗镇中河村五组,公民身份证号码:61242319751217****。执行依据:(2022)陕0922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书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桂平、朱常珍名下财产或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举报线索内容相同的以在先举报为准。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陕西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红华、李忠、陈春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红华、李忠、陈春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控,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陕西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悬赏执行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被执行人:李红华,男,1975年0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泉县城关镇丝银坝村四组,身份证号码:61242319750123****。执行依据:(2023)陕0922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红华名下财产或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举报线索内容相同的以在先举报为准。(来源:石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