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律职业系列讲座 第19讲: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若干问题

学术   2024-09-14 20:02   北京  

2024年9月10日下午,中欧法学院“国际法律职业系列讲座 第19讲”在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明法楼305教室成功举行。本次讲座主题为“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若干问题”,由江必新先生主讲,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教授郑永流教授主持,中欧法学院院长刘飞教授作为与谈人参加。



主讲嘉宾介绍

江必新,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湖南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1999年被评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9年被评为“当代中国法学名家”,2015年获中国行政法学“杰出贡献奖”、2016年获第二届“江平法学成就奖”。




讲座内容概述


讲座伊始,江必新先生引出了本次讲座的主题——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若干问题。他指出,不久前闭幕的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第九部分确立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改革方向。江先生强调,司法改革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江先生指出,当前司法改革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完善司法救济保护制度、确保司法权的正确行使、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并从《决定》对改革的要求和规定以及当下中国的司法实践所存在的问题两个角度逐一阐述了以上三个方面的内容和精神。


首先,关于完善司法救济保护制度,江先生介绍,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保护机制是司法救济保护制度的基础。在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同时,也需要特别强调对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等特殊主体的特别保护。江先生还强调了完善司法救济保护制度中规范专门法院设置的重要性。他指出,专门法院的设置对解决诉讼主客场的裁判专业化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专门法院的过度设置会导致三方面:司法权的过度分割、引起不必要的诉累、裁判尺度不统一甚至互相冲突等问题,可以考虑探索设置不同层级的跨区划法院来解决司法审判的主客场问题,在跨区划法院内部设置不同的审判法庭来解决审判的专业化问题。


江先生也向大家阐述了完善司法救济保护制度中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改革方向,指出现有国家赔偿制度存在赔偿范围狭窄和赔偿标准较低的问题。江先生认为随着公民民主意识的不断加强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变化,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应当以扩大国家赔偿覆盖范围,统一民事赔偿和国家赔偿标准以及落实追偿制度为改革方向。


在完善司法救济保护制度的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方面,江先生向大家介绍了《决定》中所指出的相关措施,包括完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选择适用域外法等司法审判制度;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等措施。江先生也以英国国际商事仲裁行业的发展为例鼓励大家努力成为涉外法治人才。


最后,江先生强调了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性。江先生认为司法救济保护制度需要以健全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支撑,这一体系包括律师制度、公证体制、仲裁制度、调解制度、司法评估和鉴定管理制度等。江先生也指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反复上诉、再审问题,与一些中介服务机构,特别是司法鉴定评估结论不客观不无关系。


第二方面,在谈到确保司法权的正确行使时,江先生指出《决定》要求确保司法的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他指出,确保司法的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指导思想之一,是基于当前我国司法过程中出现的不公正裁判,不严谨司法等现象的正确选择。江先生逐一详述了改革的几项具体措施:


第一,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第二,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

第三,建立人大对审判机关的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法的实施机制。

第四,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第五,强化社会公众对司法过程的全程监督,加强和规范舆论监督。

第六,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一方面积极推进进一步的司法公开,一方面也要解决司法公开中的国家、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护的问题。

第七,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进一步落实让审理者裁判者负责的要求,同时也要加强和规范院庭长的监管职责。


江先生强调,加强制约和监督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必由之路,但是对加强制约和监督需要以坚持宪法所规定的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基本原则为前提,需要防止对司法的制度监督沦为对司法的非法干涉和不当干预。


第三方面,对于健全国家执行体制的问题,《决定》指出要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就这一分离改革,江先生提出了三种可能的解决方案:一是将执行权划归行政机关;二是在法院内部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分离;三是让社会组织承担执行实施任务。江先生介绍了每种方案的在国内外的实践情况,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应当由法院、行政机关及社会组织共同行使执行权,即由行政机关的财税主管部门行使被执行人财产的查询权;由法院行使执行裁判权;由社会组织行使执行实施权(刑事执行除外)。江先生指出,这样的方案能够有效解决现有的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规避执行和消极执行问题。


与谈人刘飞教授对讲座内容进行了评价,他指出,江先生的讲座高屋建瓴,能够带给学习法律的人非常重要的启示,同时,江先生对于规范专门法院设置这一改革的解读也对他有一定启发。随后,江先生也回答了现场同学的问题。

最后,主持人郑永流教授对讲座内容进行了总结,他认为江先生一方面能够基于丰富的阅历、视野将中国司法体制存在的一些问题、事实介绍给大家,一方面能够一针见血地对这些问题、事实和同学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带给了听众们思想上与学术上的冲击。



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江先生的精彩演讲不仅为在座的师生提供了丰富的学术知识和实践经验,更为大家深入思考和探讨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思路。相信在未来的日子里,中欧法学院的师生们将继续秉承学术研究的精神和实践创新的理念,为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贡献更多的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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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张明凯 2024级双硕士

图片:程炫颐 2024级双硕士

排版:张西超 2024级双硕士

责任编辑:魏一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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