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法院】贩卖毒品,两名未成年人获刑!

政务   2025-01-17 17:59   江西  


未成年人误入歧途

向他人贩卖

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14日,胡某某(2009年2月出生)通过电话向被告人陈某(2009年1月出生)、刘某某(2007年5月出生)购买依托咪酯电子烟烟弹 ,双方约定600元一个并送货上门。


陈某、刘某某联系另一卖家,以4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个依托咪酯电子烟烟弹,再将该烟弹转送到江西某学院门口给胡某某,获利200元。


2024年6月21日,公安民警将陈某抓获,陈某按民警要求联系刘某某,并带民警到刘某某家中。刘某某在知道陈某已被抓获的情况下,在家里等待公安民警,后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托咪酯一次,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陈某具有坦白、立功情节,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两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刘某某在犯罪时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陈某、刘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拘役五个月、刘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广大青少年

应当自觉抵制毒品

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坚决远离毒品诱惑



来源:江西法院、渝水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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