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公益管理人增补工作公告

政务   2024-12-10 19:03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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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服务保障全省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规范企业退出市场机制,确保法院破产案件高效快速审理,节约司法资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结合渝水区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本院决定对渝水区法院破产案件公益管理人名册进行增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补对象



本次增补对象为新余市辖区内二、三级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

二、申报条件



申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公益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所要求的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机构登记地应在新余市内;

(二)机构应入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管理人名册;

(三)律师事务所应有5名以上非兼职的专业律师;

(四)有参与办理破产案件或相关业务(如担任清算组成员、担任企业破产案件债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受委托参加企业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受管理人聘请参与企业破产案件相关工作、担任企业破产案件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法律顾问等)的经验或能力;

(五)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所规定的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有关情形;

(六)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三年内未受行业主管机关等部门违法、违纪处理。

三、提交材料



(一)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

(二)章程;

(三)专职人员资质证书;

(四)机构从事破产管理工作经历和建章立制情况;

(五)破产管理团队建设情况;

(六)其他。

四、报名时间



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五、其他事项



1.已在本院公益管理人名册内的机构无需再次申报。

2.担任本院公益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可在参与本院竞争的遴选破产管理人评审中酌情加分。

3.本公告所涉内容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外,由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破产管理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五、报名地点



线下提交申报材料地点: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邮寄材料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升恒路735号。

邮编:338000。

联系人:破产审判团队0790-6201273

郭家乐13879036625;刘绍全 18079073518。


文字 | 郭家乐

编辑丨许 雯

校对 | 汪真宇

核发 | 吴钰琼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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