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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服务保障全省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规范企业退出市场机制,确保法院破产案件高效快速审理,节约司法资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结合渝水区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本院决定对渝水区法院破产案件公益管理人名册进行增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补对象
本次增补对象为新余市辖区内二、三级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
二、申报条件
申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公益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所要求的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机构登记地应在新余市内;
(二)机构应入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管理人名册;
(三)律师事务所应有5名以上非兼职的专业律师;
(四)有参与办理破产案件或相关业务(如担任清算组成员、担任企业破产案件债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受委托参加企业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受管理人聘请参与企业破产案件相关工作、担任企业破产案件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法律顾问等)的经验或能力;
(五)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所规定的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有关情形;
(六)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三年内未受行业主管机关等部门违法、违纪处理。
三、提交材料
(一)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
(二)章程;
(三)专职人员资质证书;
(四)机构从事破产管理工作经历和建章立制情况;
(五)破产管理团队建设情况;
(六)其他。
四、报名时间
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五、其他事项
1.已在本院公益管理人名册内的机构无需再次申报。
2.担任本院公益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可在参与本院竞争的遴选破产管理人评审中酌情加分。
3.本公告所涉内容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外,由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破产管理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五、报名地点
线下提交申报材料地点: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邮寄材料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升恒路735号。
邮编:338000。
联系人:破产审判团队0790-6201273
郭家乐13879036625;刘绍全 18079073518。
文字 | 郭家乐
编辑丨许 雯
校对 | 汪真宇
核发 | 吴钰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