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报!渝水法院一则法答网咨询提问获评全省优秀问答

政务   2025-01-09 19:51   江西  


 渝水法院 

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全省法院法答网优秀问答选编》(2024年第3批),渝水区人民法院 综合庭 简鹏程的提问“房地产破产项目中人防易地建设费是否应认定为普通债权?”,经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二庭 邓花平答疑,入选全省法院法答网优秀问答

问题

房地产破产项目中人防易地建设费是否应认定为普通债权?

咨询人

简鹏程(渝水区人民法院 综合庭)



答疑专家

邓花平(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二庭)    



答疑内容

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及相关立法精神等,个人意见认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应认定为普通债权,理由如下:

一、法律上的优先权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现行法律规定的破产优先受偿权分两种,一是一般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全部财产享有优先权,即《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职工债权、税款债权;二是特别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财产担保债权。现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破产程序中,人防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基础设施,涉及国家及公共利益,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立法原则、收费标准综合分析,应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公法债权。参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要》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破产债权的清偿原则和顺序,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综上,房地产破产项目中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宜认定为普通债权。







END



文字 |郭家乐

编辑 | 许 雯

校对 | 汪真宇

核发 | 吴钰琼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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