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办结了一起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案件。齐某与周某本是生意伙伴,后齐某退出,要求周某返还出资款13万元未果,遂诉至法院。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均判决周某承担还款义务。
面对法院的生效判决,周某通过离婚的方式转移名下房屋产权和房屋租金,以此来逃避执行。执行法官多次上门与周某沟通,但周某始终拒不执行。于是,执行法官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4月,周某在新余某停车场内被抓获。今年11月,法院作出判决,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指诉讼开始后,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
来源丨新法治报
编辑丨许 雯
校对 | 汪真宇
核发 | 吴钰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