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天调解化纷争 当场履行解民忧

政务   2025-01-16 18:51   江西  


“法官,真的谢谢你

没想到这么快就帮我们解决了问题!”

原、被告在握手言和后

竟一致向法官表达了感谢

这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回顾

2025年1月14日,渝水法院仙女湖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此案于2025年1月6日立案,仅用时8天,被告即同意向原告支付5万元赔偿款,并当场具结。

2024年9月,新余市渝水区某镇廖某、赖某骑电动车在村边公路发生碰撞,经交警作出认定,双方驾驶的电动车均属机动车中的普通摩托车,廖某主责、赖某次责。交通事故导致赖某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经村委、政府调解不成,赖某遂起诉至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当法院工作人员将传票送至被告家中时,已60岁的廖某情绪激动,坚决不同意赔偿。见此情状,承办法官在庭前多次组织原、被告进行“背对背”调解,经过几天时间的耐心释法明理,廖某最终理解了自身法律责任,当场将5万元支付给了赖某,自此案结事了,双方握手言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释法

界定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需要从车辆重量、电瓶功率、最高时速等由交警判定。一般来说,黄牌及蓝牌的电动车均属于机动车。

如驾驶上述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未购买交通强制责任保险,则应在交通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对对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即使自身无责,亦需在19900元内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如自身有责,则需要在200000元内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还需按责任比例划分赔偿责任。



-END-


文字 | 匡 晖

图片 | 网 络

编辑 | 许 雯

校对 | 汪真宇

核发 | 吴钰琼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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