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渝水法院成功调解并促成现场履行完毕一起涉及返还彩礼的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原告当场返还部分彩礼。
原告赵某(女)与被告李某(男)经人介绍相识,双方相识相恋后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二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期间矛盾不断,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于是,赵某提出离婚,但双方因彩礼退还事宜几经协商也未能解决,最终导致无法协议离婚。于是赵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
该案受理后,李某多次上门与赵某就彩礼返还问题发生激烈争执,故赵某向渝水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通过核查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据,渝水法院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积极联动公安、居委会,一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案中,承办法官秉持“调解贯穿审判全过程”理念,庭前积极组织联络,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依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实际使用情况、经济水平以及地方习俗等因素,向当事人摆事实、核证据、讲道理。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二人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原告当场返还被告部分彩礼。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已办理婚姻登记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的案件。通常情况下,针对此种案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般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诉求。但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以及是否孕育子女等,也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返还比例的重要考虑因素。在本案中,承办法官依据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等情况,结合民间习俗,酌情确定女方应返还男方部分彩礼并无不当。故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承办法官最终成功组织双方对彩礼返还数额达成了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文字 | 张瑾
图片 |网 络
编辑 | 许 雯
校对 | 汪真宇
核发 | 吴钰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