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技术与艺术|高杉LEGAL

学术   2025-01-02 11:31   北京  

编者按:近期,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与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联合主办了“商事仲裁的技术与艺术系列活动(第一期)”。北仲副秘书长陈福勇、北京朝阳律协副会长李学辉开幕致辞,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翟雪明主持;北仲仲裁员王雪华、北仲仲裁员陶修明、北仲仲裁员田朗亮、北京达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志华等演讲嘉宾依次做了“仲裁的价值观与艺术呈现”“仲裁庭审的技术与艺术”“仲裁裁决的技术与艺术”“庭审盘问的技术与艺术”等主题分享;北仲仲裁员谭敬慧做了总结发言并主持了活动的现场交流。

本文系本次活动中田朗亮老师“仲裁裁决的技术与艺术”主题演讲的文字整理稿,经田朗亮老师授权发布。

仲裁裁决的技术与艺术

作者:田朗亮(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客座教授、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很高兴,也很荣幸,能在北仲这样一个场合,还有这么多仲裁界的前辈在场,跟大家分享“仲裁裁决的技术与艺术”这个话题。

收到谭敬慧老师的演讲邀请的时候,我确实比较惶恐,因为谭老师说要从仲裁的“技术”讲到仲裁的“艺术”。我虽然在法院审过十几年案子,但在仲裁这个领域,才是一个五年左右经验的新兵,让我讲到仲裁裁决的“艺术”这么高的层面,像刚刚陶修明老师谈仲裁庭审的“艺术”那样挥洒自如,我是很难做到的。下面我主要跟大家交流下这几年我从个人有限的经验中学习/体会到的仲裁裁决的“技术”。

一、法院开庭与仲裁开庭的不同

对比法院的开庭和仲裁的开庭,我自己一个深切的感受就是,做仲裁员比做法官要轻松很多。首先,仲裁的椅子就舒服很多,都是正常的办公的椅子,而法院审判台上的椅子又高又直,坐久了容易腰疼。其次,我在法院办案时候每个庭的时间都很长而且中间原则上不休庭,经常一个庭就开半天,甚至错过了饭点,这也是法院开庭为什么都不让喝水的原因之一。而仲裁庭可以随时安排休庭,仲裁员、当事人、代理人喝咖啡或者泡茶都没任何问题。还有,在仲裁开庭的时候表情都比较自然,不用刻意去管理自己的表情,但在法院开庭,笑一笑其实可能都不合适,这块我就有过一次教训。有次一个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案子开庭,我一看来出庭的检察官是熟人,就礼貌地朝检察官笑了笑,结果对方当事人和律师脸色立马就变了,整个庭审一直到结束他们都非常紧张,可能他们觉得我这个法官有偏向,但其实法检两家业务对口部门的工作人员之间相互熟悉是很正常的,而且那个案子最后的判决结果并没有支持抗诉意见,是有利于被申诉人的。那次给我的经验就是,法官开庭,表情一定要时刻管理得非常严肃,以免当事人误会。

二、仲裁请求与裁决项的对应关系

言归正传,下面我从个人这五年的仲裁经验出发,在案件结果公平合理的基础上,探讨一下仲裁裁决的技术以及表述问题。

其实当事人打官司,不管是诉讼还是仲裁,都是不告不理,核心都是诉讼请求/仲裁请求,所以我们的判决/裁决,核心也是要考虑主文和请求的对应关系。在法院判决,主文是判项,在仲裁裁决,主文是裁决项,哪个的对应性更强?我们都了解,肯定是裁决当中的裁决项受请求的约束相对于判决中的判项会更强。

举一个典型的例子,申请人/原告向被申请人/被告提出请求,被申请人/被告向请人/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000万元,但查合同相关条款中只是约定了,逾期付款按同期LPR计付逾期利息。判决会怎么判?裁决会怎么裁?在法院视角下,可以对当事人的请求做泛化的理解,你原告找被告就是要1000万元,不管是以违约金、赔偿、已付款返还等何种名目主张/支持,只要我最终判的没有超出1000万元这个上限,一般都不会被后续二审、再审的法院认定为超裁。但在仲裁,这肯定会成为一个重要争议的点。在庭后合议的时候仲裁员就会认真讨论如果支持了算不算超裁?很有可能真的认为请求没有合同依据,支持存在超裁风险,从而直接否了。但这样处理确实也有机械司法的嫌疑,有时我们可能会作出释明让申请人当庭进一步明确/调整相应表述,有时我们也可能根据案子的具体情况做一些灵活的处理。

比如,某个案子中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按同期LPR计付股转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X日为XXX万元,同时合同第5.1条约定“如被申请人未能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逾期部分应按照同期LPR支付逾期利息”,合同第7.2条约定“如被申请人违反本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被申请人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产生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请大家注意,合同未就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进行任何约定。

这个案子的裁决我们就可以这么书写,首先写一段,“仲裁庭注意到,申请人在仲裁请求中主张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为违约金,并选择以计算逾期利息的同期LPR作为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然后再写一段,“仲裁庭认为,申请人选择违约金作为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有合同约定为据,同时申请人选择以计算逾期利息的同期LPR作为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未超过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仲裁庭对申请人该项仲裁请求予以支持”。这其实就是我们仲裁庭的一个灵活处理。当然,如果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一开始写得更规范,也就不需要仲裁庭这么灵活处理了。

三、中间裁决与备位请求

接下来我们再看一个例子,某个案子中,卖方向买方交付的货物已不存在返还可能且买方迟迟不付货款,卖方作为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X万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违约金X万元。”请注意:以上请求均系以案涉合同有效为基础。

但仲裁庭判断案涉合同应属无效的情况下,能否直接裁决支付货款?能否直接裁决赔偿违约金?在无效的基础上,如果我们直接裁支付相当于货款的金额,这个问题不太大,但如果直接裁赔偿违约金,可能就有超裁的风险,因为赔付违约金是以违反了有效的合同为前提的。这种案件在法院是比较少出现中间判决的(虽然民诉法有相应规定),但在仲裁当中,中间裁决是比较常见的,这个案件仲裁庭就可以直接作出中间裁决如下:“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无效。”中间裁决作出之后,当事人根据中间裁决的结果,可将仲裁请求作出相应变更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损失X万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其他)损失X万元。”这样仲裁庭就可以针对变更后的请求对本案作出最终裁决,也不存在超裁的风险了,当然这种情况下的案子,一般还需要二次开庭。

那这样的案子还有没有其他的处理方式呢?我个人建议是申请人遇到类似情况,还可以提出预备请求/备位请求。预备之诉如同中间判决一样,虽然没有法律障碍,但在我国法院并没有获得普遍接受(一般来说,南方法院相较于北方法院,对备位之诉的接受度高很多),不过在仲裁中是非常常见的处理。具体到前述案件中,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含备位请求的仲裁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X万元;
2
、如合同被确认为有效,则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违约金X万元;
3
、如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则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损失X万元(申请人第3项请求作为第2项请求的备位请求)。”

大家也可以看出,中间裁决和备位请求,都有助于“纠纷一次性解决”的实现,同时也能有效降低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成本。由此也可见,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一种,相对于法院诉讼确实存在特定的优势。

四、裁决论证的常见方法

刚刚简单跟大家交流了下仲裁请求和裁决项的对应关系,接下来跟大家交流裁决论证的常见方法。我总结下来,仲裁裁决写作和法院判决写作一样,也是有五种共通的常见论证方法,依次是“转移式论证、饱和式论证、让步式论证、打包式论证、预备式论证”。但这五种论证方法,在仲裁裁决中的表现又更灵活一些,和在法院判决中的表现有所差异。

首先说最为常见的转移式论证。举个例子,这里有对同一件事情的三种不同的论证表达:

1、被申请人在本案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
2
、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
3
、对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的主张,仲裁庭不予支持。”

在商事仲裁的裁决当中,对特别有争议的事项,我们一般不采用上帝视角的第一种表达方式,而是倾向于使用第二种或者第三种的表达方式,言下之意是说仲裁庭没有支持你,是因为当事人你主张的这个东西,你自己的论证和举证是不足的,所以不能成立,没法支持。

基于不同案件的特殊需要,转移式论证还有一些变形的表达方式。比如我自己在某一个裁决中,就使用了如下较为特殊的表述(已脱敏):“申请人基于现有证据的举证论证尚不足以说服仲裁庭形成被申请人存在利用与申请人之间的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之情形的内心确信。”其实就是对相应问题无法回避,仲裁庭必须作出回应,但又没法说得太实,既不希望从肯定的角度说得太实给当事人带来其他的不必要的本案之外的麻烦,也不希望从否定的角度说得太实给当事人在本案之外寻求其他救济时制造不必要的障碍。这其实也是进一步落实“纠纷一次性解决”原则的体现,也就是“争取不由本案引发当事人其他纠纷”。

饱和式论证也很常见,就是本来A单独成立的话就能推导出结论,B单独成立也能推导出结论,C单独成立也能推导出结论,但仲裁庭在裁决中为了让结论更扎实,不是在ABC当中挑一个写,而是把ABC三个都写进裁决,这样就使得裁决中推导出的结论更难以被挑战。

让步式论证。就是申请人主张“因为A成立→被申请人应该担责”,但被申请人主张“A不成立。而且,因为有B成立,B能反向否定责任”,申请人进一步主张“B是不成立的”这样的情况下,仲裁庭作出认定:“1A是成立的。2、即便B成立,也不能推导出否定被申请人担责的结论。”

打包式论证。大家都经常碰到,比如如下脱敏的裁决片段:“综合考虑本案合同及补充协议的上下文约定、各方履约情况和相关款项拨付等全案情况,且基于诚信原则,仲裁庭从实际出发,认定被申请人二不与被申请人一共同承担第一项仲裁请求指向的支付义务。”就是把ABCDEF等跟认定结论有关的事项,一股脑全堆上来。

预备式论证在裁决中出现的频率稍微低一些,展示如下已脱敏的裁决片段就清楚了:

这是一个信托纠纷,仲裁庭基于与推定全损相类似的认定作出了裁决,但裁决之后仍可能存在清算分配,故裁决中需要作出预备性的处理。

五、法律共同体的礼遇原则

最后跟大家交流下我自己比较认同的“礼遇原则”。因为大家都是法律共同体,不管是法官、法务、律师还是法学院老师,大家是一个整体,在法律共同体内部应该有一个相互礼遇的原则。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这是在真实的案件当中屡见不鲜的情况:“根据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日应当为202131日,但因为条款复杂、笔误或其他原因,申请人律师从202151日起主张。怎么写裁决?”这样的情况如果出现了,仲裁庭要严守中立,当庭一般不会直接问“这个条款写的是31日,你为什么51日起算?”这样的话,最多会说“关于申请人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问题,申请人还有什么需要补充或者有什么合同约定需要特别提示仲裁庭予以注意吗?”。

那这样的案子,裁决就可以有两种写法:

写法1根据合同第X条约定,违约金起算日应为202131日,申请人当庭确认以202151日为起算日,视为主动放弃权利,仲裁庭予以认可。
写法2申请人当庭确认以202151日为违约金起算日,经查没有超出合同第X条约定的范围,仲裁庭予以认可。”

大家说哪一种写法比较好?我一般会选取第二种写法。再举个例子,同样一个事情,裁决中可以有两种不同的表述:

表述1根据被申请人在庭审中的自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销售的货物,被申请人已全部用掉无法返还给申请人。据此,本案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客观上无法恢复到合同未履行之前的状态,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未付且不能返还的货物所对应的货款。
表述2根据被申请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销售的货物,被申请人已全部用掉无法返还给申请人。据此,本案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客观上无法恢复到合同未履行之前的状态,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未付且不能返还的货物所对应的货款。”

大家说哪一种表述比较好?我一般会选取第二种表述。在不超裁的大框架下,我们尽量避免案子裁完之后又节外生枝,不要给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制造后续的麻烦。

六、兜底表述与最后陈述

在头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中,还常见这么一段具体表述有细节差异但总体内容大差不差的兜底表述:“仲裁庭认为有必要说明,仲裁庭已经全面审核了双方提交的全部案件材料,包括双方提交的证据、书面意见等,充分听取并清晰了解了双方各自主张的依据以及针对对方观点所提出的不同意见,仲裁庭在本裁决书中未予引述的意见、材料及证据并不意味着仲裁庭未予全面关注和足够注意,而是仲裁庭在综合考量全案情况之后,根据所引述的意见、材料及证据,已经能够作出判断。”大家可以想一想,这样的兜底表述,好处是什么?我自己的感受是有了这么一段兜底的表述,裁决出手的时候,心里更踏实。

法谚有云:“法乃善良与公平之艺术。”今天交流的主题是“商事仲裁的技术与艺术”,之前王雪华老师、谭敬慧老师、陶修明老师的发言都让我获益匪浅,我所受到的启发就是仲裁的美感可以类比于建筑的美感,如果一个仲裁案件,庭审和裁决的细节都打磨到位,程序推进的整体节奏也控制得非常之好,那就像细节精致、比例优雅的建筑一样,自然具有了艺术层面的美感。

还是用我个人对“纠纷一次性解决”这个原则的两点体会作为今天发言的“最后陈述”。“纠纷一次性解决”这个原则落实到个案中,其实一是要争取本案纠纷在本案中一次性解决,二是要争取不由本案引发当事人其他纠纷。

以上就是我简短的一个分享,讲得不准确的地方,还请大家多多指正。谢谢大家!

(作者说明:本文系根据现场演讲的内容整理而成,故文字上保留有口语化风格)

【作者简介】

田朗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客座教授,曾长期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现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实务的研究授课、全国范围重大案件咨询及相关工作,拥有近20年的金融、地产、建工、股权、矿等各类民商事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与仲裁经验。微信号:JurisT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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