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文书写作标准指要(2025)|高杉LEGAL

学术   其他   2025-02-02 12:04   浙江  

民商事案件律师诉讼文书写作标准指要(2025年2月更新,第9版)

 

作者|高杉峻(北京法律学者,「高杉LEGAL」主编,微信号:gaoshanlawyer)

 

*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不代表其供职机构及「高杉LEGAL」立场与观点,且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本文所述关于民商事诉讼文书写作的各个要点,均系参考性规范,具体办案时,请根据个案需要作出调整,并优先遵从受理法院及承办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要求。

 

一、风格与格式


首先要避免非诉风。可能由于主业本为非诉的律师兼做/转做诉讼的情况越来越多以及相应的示范效应,导致当前诉讼文书写作中出现了一种越来越流行的非诉文件的风格倾向,具体表现包括但不限于:


(1)正文中标题序号的层级复杂(多达四级甚至五级的标题)但每个标题又不对所辖内容进行总结提炼(或仅有一个序号);(2)喜欢按时间顺序而非案件逻辑顺序进行论述(最常见的是看不出这几段话或者这一大点和请求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又或者开篇就从整个项目盘古开天地时候一点一滴地按时间进程详细捋下来;(3)长篇累牍、巨细无遗且看不出任何重点;(4)对事实及证据的描述高度细致,但对相应的法律效果界定不精准,整个文书背后的法律结构非常薄弱。


这样的非诉写作风格,可能系对复杂案件的法律归纳能力不足所致,也可能在向客户力证自己所报的工作小时数极为实在,还可能在尽力避免执业行为的风险及责任,甚至有可能系在投看惯了非诉法律文件但诉讼经验显著不足的法务之所好,但其实严重削弱了相应文书对法官的说服力度,并大幅增加了有争议的复杂诉讼/仲裁案件中客户的败诉风险。


诉讼文书正确的写作风格应该是什么?对于非诉业务出身的律师而言,多看法院判决并体会下最高院判决和招股说明书的区别就能更好地掌握。


其次在国内诉讼(仲裁)中要避免国际风。到什么山头唱什么歌,不要将国际仲裁法律文件的格式照搬到提交给国内法院(适用国内程序的仲裁庭)的文件中,毕竟即便在国内仲裁机构,国际程序和国内程序的裁决格式也是完全不一样的。


特别是不要在国内诉讼/仲裁的文件中每段之前编段落序号,每段编序号会给文件的写作者一个错觉,就是明明这些段落在内容上写得七零八落、毫无逻辑但仅仅因为编上了序号就会显得似乎很有逻辑,从而降低了对诉讼文件内在逻辑的写作要求。强烈建议甲方法务收到了乙方律师提交的如此格式的文件后,应当立即要求律师重新提交去除所有段落序号之后的版本,这样往往一眼就能发觉之前采取此种排版模式的文件其实在逻辑结构上极其薄弱。


格式是重要的,文章若格式错乱,会极大地降低内容的可信度及信息传递效率。正文为小四(12号)、宋体、1.5倍行距(如承办法官较为年长,则可以考虑适当调大字号);不使用斜体、下划线、底纹和彩色字体;全文(含标题)字体不超过两种,字号不超过两种;需要强调处用加粗表述,但不宜过多;文档必须插入页码,且页码应位于页面下方中央位置;默认常规页边距,不要调窄。另,打印时应使用A4纸单面打印。

 

二、案号和己方当事人标识

 

案号一经法院确定,该案所有提交法院的文书均应在开头或其他显著处标明案号。代理词等文书,既有必要在页眉中标明案号、己方当事人名称、文书类型等信息,也应当在开头即明确系代理何方当事人出具意见,最好是在文书标题的下方即用括号注明系哪方当事人提交并注明提交时间。

 

三、简称、代称与代词

 

简称应在正文中第一次出现全称时用后附括号注明,并全文使用同一简称;二审文书所用简称一般应与一审裁判文书保持一致;正文中,多用当事人的姓名(自然人)或简称(法人或其他组织),少用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代称(如原告、上诉人等),如果需要强调诉讼地位,则应诉讼地位与名称连用,如“原告张三”少用代词,少用“其”,特别注意“其”字不应用于句首;各级法院在文书中应使用全称(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或代称(一审法院),不得使用简称(如广州中院、海淀法院)。

 

四、标题序号

 

依次使用一、1、(1)三级标题序号,每一级标题以三至七个为佳;标题级数以两级为最佳,切勿使用第四级标题。第一级标题应使用长句对该标题下属内容从事实、证据到法律做全面、准确的归纳提炼,避免使用“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等简单下结论的短句,以便利法官迅速浏览即能了解文书主要内容及在草拟裁判文书时概括引用。换而言之,一篇文书的所有第一级标题(复杂的案件可以是第一级和第二级标题)的内容连贯起来之后,要做到能反映整篇文书的主要观点及论据。

 

五、行文

 

明确表达己方立场和观点,律师文书不是法院文书,立场应当明确,切勿模仿使用“关于案涉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等判决常用表述;避免绝对化的表述;避免宣泄情感,不从道德上贬低对方当事人,就事论事,不攻击原审法院和法官。

 

正文中少用长句和复句;少用形容词和副词;不用“?”和“!”两种标点符号;尽量使用“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尽量不用“首先,”“其次,”“再次,”“最后,”。


每段不宜过长(超过半页纸即属过长);较长段落如无所属的独立标题,则该段的第一句必须点明该段主旨。

 

诉状一般不超过三五页,代理词一般不超过10-15页。如果因案情特殊需要,代理词等文书长达二三十页以上,那么应该在该文书首部附以1-2页纸的摘要。

 

六、证据指示

 

行文中涉及重要证据材料时,应用括号注明该证据在证据册中的编号及页码,以便法官查阅,如“【房屋买卖合同见原告证据册第一册P20】”。案件决胜的证据材料,应当在证据册边缘贴窄便签条以提示法官查阅。

 

七、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引用

 

文书中所有的主张都应有明确具体条款项的规范性文件的条文(或合同约定)内容的支撑;引用规范性文件名称时在书名号内写明全称;引用条文序号时一般用汉字小写;文书末尾的综上部分应引述支持己方主张的所有规范性文件条文的序号。全案争议的重点法条,应全文引用于文书正文中,其他法条的全文,应用脚注的方式在文书中进行引用,以避免法官另行检索查阅法条的麻烦。文书中不要使用“依照法律规定”、“依照合同约定”此类不精准的笼统表述。


可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或者“民事诉讼法”,但不应使用“《民事诉讼法》”的表述。此点要求与论文规范、日常写作习惯有所不同,但是与法院判决的写作习惯一致,可以方便法官书写判决时引用。

 

如引用的规范性文件较为生僻,特别是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制定的各类国家标准时,应当向法院单独提交该标准的全文打印版,并重点标注案件相关条款。

 

八、诉讼请求

 

1、诉讼请求需要做到准确、全面、切割三点:

 

(1)准确。诉讼请求的表述应同时做到中文、事实和法律上的准确。要切实做到此点,需认真参考案件所涉法条的表述及同类案件判决主文中的表述。如诉请中使用“房产过户”即在法律上不准确,而应使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全面。诉讼请求应将当事人的生活诉求与经济诉求全面、无遗漏地转化为法律主张。如代理出租人为解约起诉承租人时,应在诉请“解除”的同时,至少一并请求“返还”及“腾空”。

 

(3)切割。其一,诉讼请求的内容较多时,凡在法律上具有区分意义的请求,均应“分项书写”,比如,本金和利息的请求,尽量分项写出。其二,诉请的表述应尽量做到直接纯粹,将事实定性和法律定性尽量从诉请中切割出去,即“不做定性”。如代理买方起诉违约卖方拟主张双倍返还已付的定金20万元时,在诉请中就该主张只需表述为请求卖方支付40万元即可(前提是能过立案窗口),因为定金这一法律定性在后续诉讼中可能会有争议甚至有可能得不到法官支持(法官有可能最终认定为预付款)。


2、预备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法发〔2024〕16号《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中首次明确了当事人可以在民事案件中提出假设性的预备请求。

 

3、上诉与再审。上诉请求和再审请求,一般不超出[原审判项/一审原告诉讼请求],针对原审各个判项进行具体表述时,按照先撤后改的顺序书写,最后写驳回[其他/全部]诉讼请求(如有),另外对原审剩余的判项如无异议/认为予以维持也必须进行表态。


4、逻辑结构。原告方诉讼文件,应当完成“证据材料→适用某一法条/合同约定的要件事实→适用该法条/合同约定的法律效果→诉讼请求”的内在逻辑闭环。这个要求看起来很简单,但实务中,案件稍微复杂,则多数律师的诉讼文件都做不到。

 

九、再审文书的特殊问题

 

再审申请书和上诉状的最大不同,在于必须分清再审请求、再审事由与再审理由,而再审申请书的重点在于论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所列一项或多项事由是否成立。再审文书中,一般不使用“原审”的表述,因为难以确定该“原审”是指一审还是二审。

 

十、文书落款

 

代理词等代理人落款的文书,文末应有打印的姓名并在打印的姓名上方手签(使用黑色水笔)。另,多页的文书,最好加盖骑缝章。

 

十一、附件

 

代理词等文书可将相关法条、类案检索报告(裁判摘要及类案判决全文打印版)作为附件;此处的全文打印版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打印版为佳。

 

类案检索主要是指在案件本身存在有争议的法律问题的情况下,检索最高院、受理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受理法院自身就该问题与己方立场一致的生效裁判文书,并做相应摘要后向承办法官提交,以作为法官裁判尺度的参考。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虽然在裁判文书全面公开的大背景下,类案检索越来越重要,但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法官作出个案判断的依据是法律条文而不是在先判决(最高院指导性案例除外),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因对法条的不同理解而对同类案件作出不同判断的情况较为常见,客观上也有少数较为保守的法官对类案检索报告持排斥态度。另外,民事类案检索报告,应该尽量提交生效判决,不要提交未生效判决、是否生效不明确的判决、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

 

大的图表应作为附件提交,不应置入正文;小的图表可插入正文。图表所表现内容,如非常重要,则应在正文中用文字完整复述。

 

十二、电子版

 

所有未在网上同步提交电子版的纸质文书都应附刻录有相应电子版的光盘(不可复写);纸质文书的最后一页可附一张粘有折叠后信封的空白纸,光盘即插入此信封中提交。另,刻录进光盘的文书,最好选择为“word97-2003”格式。如果相应法院内网办公已经改用WPS,则应提交WPS格式的电子文本。须注意的是,在所有向法院提交的光盘的碟身表面上必须用记号笔写明案号、己方当事人名称、内容标题等基本信息。


如果案件此前系网上立案,所有网上已经提交的案件材料,待合议庭确定后仍应主动向法院提交全套完整纸质材料(以便利仍有纸质阅读习惯的法官/助理),但需要做好此套材料已全部网上提交或有具体哪几份材料网上未提交的注明。

 

十三、材料提交方式及材料清单

 

文书、证据等提交应做到一次提交、尽快提交。比如当庭提交书面代理意见之后又再次提交所谓代理意见的补充意见,即违反了一次提交的原则,如果庭前准备的代理意见需要补充或修改,则应在庭后定稿后尽快正式提交。尽快提交,即指在合议庭及承办法官指示的期间内,尽快提交相应材料。


材料清单。每次向法院提交材料,均需在最后一页附已提交的材料清单,列明已经提交的材料标题及相应提交时间,以便法官/助理/书记员随时检查/发现有无遗漏。


最为重要的证据材料(比如案涉合同、签字确认的对账单),开庭时应当准备至少五份复印件,以便当庭向合议庭全体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每人提交一份。

 

提交法院的证据册每册不超过190页,不使用打孔装订、胶圈装订、塑料条装订、金属夹装订,而以侧面刷胶成册最佳(即学位论文的装订方式),且必须前置证据目录;证据目录中如对证据分组的,证据仍应跨组连续编号,切勿采用“证据3-1”这种组内连续编号的方式;提交多份证据册的,证据应跨册连续编号,且每份证据册的封面应依次编序“证据册一、证据册二、证据册……”,还应跨册连续标页码;如有原审中未提交过的新证据提交,必须在文书正文和证据目录中做明确说明;如果二审、再审中没有新证据提交,也应在证据册目录中注明没有新证据。所有证据册最好额外提交一套不做任何装订的完整副本,以便法院复印、扫描、归档或其他之用;诉状、代理词等关键材料,应加盖骑缝章。据册之外零散提交的证据,必须手写注明案号、提交方当事人名称及提交时间,且接续已提交的证据编号。

 

向法院邮寄文书、证据及其他材料,最好使用EMS特快专递,其他邮寄方式均欠妥当,除非承办法官有特别叮嘱;填写收件人时应注意要严格遵守[受理/应诉]通知书的要求和合议庭的当庭指示,要求寄给书记员/法官助理的,不要寄给承办法官,要求寄给承办法官的,不要寄给书记员/法官助理另,所函以及后续提交给法院每一份文书的末尾,都应写清经办律师的手机号、座机号和送达邮寄地址及邮编。 


十四、检查错漏与表述优化


重要的法律文件,应当通过双人读校的方式尽量消灭错漏。同时,应善于应用AI来检查发现错漏以及优化表述。


(高杉峻说明:本文写作过程中,承蒙慨允,参考引用了田朗亮老师“民商事诉讼文书写作要点”课件的部分内容,特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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