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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能源行业,为落实双碳目标,大力发展以风电、光伏为代表的新能源成为主要抓手,为了便于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能源建设项目也越来越多的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管理模式。EPC(设计-采购-施工)作为工程总承包形式的一种,是新能源领域最为常见的建设组织形式。根据目前新能源行业,特别是光伏领域的实际情况,资金及实力更为雄厚的EPC总包方往往在承担施工等工作的同时,还要承担垫资及协助业主融资的义务。因此,除了投资人需要关注项目本身的风险外,EPC总包方更要以新能源项目投资人的视角,全面审视项目风险,以避免后期因非工程原因而导致无法回收款项。
具体到国内的新能源投融资实践,主要包括:
EPC总包方垫资,作为最常见的一种融资方式,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垫资与工程欠款性质的认定,可能会影响到法院支持的利息上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垫资必须得由当事人明确约定,且垫资的利息高于垫资时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如果没有约定垫资的,则视为工程欠款,而工程欠款的利息上限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般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因此,对于EPC总包方来说,为追求更高的利息,不明确约定垫资,而是约定工程欠款利息更为有利,而对于业主来说,则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垫资及垫资利息更为有利。
银行贷款作为最常见,利率最优惠的融资方式,一直是融资的首选,银行贷款通常根据是看项目还是看主体信用分为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的期限及金额通常可以匹配项目的全部需求;而流贷通常期限较短,金额有时也无法与项目需求资金匹配,续贷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信托贷款通常包括贷款融资类信托及附回购股权融资信托,但受近来信托贷款三分类的新规影响,后续单纯的融资类信托贷款可能会存在不确定。
此外,不论是银行贷款还是信托贷款,在提供贷款时金融机构都需要审查项目资本金是否充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26号)》,我国境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投资项目资本金作为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必须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债务和利息。根据项目类型的不同,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从15%到25%不等。此外,通过发行金融工具等方式筹措的各类资金,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以认定为投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0%。业主在设立项目公司时,就要提前考虑到项目资本金是否满足后续的贷款融资要求,并对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及资本金缴纳进行合理设计。
私募基金通常根据其组织形式分为公司型基金、有限合伙型基金、契约型基金,业主可以通过私募基金向对项目感兴趣的投资人开展融资。值得一提的是,中基协近期发布《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将新能源风光电项目作为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类,纳入试点范畴,可享受试点政策。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具体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融资模式。从新能源的业态来说,由于设备金额占EPC合同总价比重较大,不考虑利率的情形下,融资租赁是与新能源最为契合的一种融资方式。
融资租赁通常分为直租赁和回租赁,直租赁项下,由业主/EPC总包方作为承租人,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向设备供应商购买设备,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待租金支付完毕后,通常承租人支付象征性的租赁物件留购价款同时受让设备所有权;回租赁项下,由业主作为承租人及设备所有权人,将设备所有权转让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回租给业主使用,由业主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待租金支付完毕后,通常承租人支付象征性的租赁物件留购价款同时受让设备所有权。
融资租赁,特别是回租赁,相较于银行贷款最大的区别就是在融资的基础上必须叠加融物,以确保款项流入实体产业。新能源领域中,动产设备诸如光伏组件等作为租赁物件并无问题,但需要关注的是,如果要将综合楼、升压站等不动产作为租赁物件的,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所有权的转让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如果将升压站等不动产进行转移登记,可能涉及税费问题,而实践中融资方为了规避税费,通常选择不进行不动产登记,此时融资租赁项下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实质上并未转让,可能导致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不成立,并可能构成借款法律关系。如果频繁被法院认定为借款法律关系,则可能构成职业放贷人,后续的融资租赁合同都可能被认定无效,进而导致其上的担保关系也被认定为无效,利息可能也无法得到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目前国内的保理实践来看,保理商主要提供的是资金融通的服务,而保理与贷款最大的区别在于,保理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的融资,应收账款之于保理,正如租赁物件之于融资租赁,其本质就是让保理融资流入实体产业。
保理类型根据操作保理时是否通知债务人,可以分为明保理、暗保理;根据债务人是否承担信用风险,可以分为有追索保理、无追索保理;根据转让的应收账款是已形成的、确定的还是将有的、不确定的,分为一般保理及未来应收保理。
除了上述金融机构可以提供融资外,社会上也存在没有金融牌照的“投资公司”,愿意真金白银的投入新能源领域。对于此类财务投资人来说,也有几类交易结构可以介入项目,具体包括:
(1)联合体融建模式,即财务投资人与EPC总包方组成联合体共同中标项目,财务投资人在施工过程中负责支付工程款,EPC总包方负责施工,待工程完工后再由业主向财务投资人支付相当于工程款+利息的回购款;
(2)小股大债模式,即财务投资人作为项目公司的小股东,同时以股东借款的方式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
(3)明股实债模式,即财务投资人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投资项目,待项目建成后,再由业主以固定价格回购财务投资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以实现固定收益退出。
各有关单位:
风电和光伏市场爆发式增长,产业链完善,前景广阔。技术和成本不断优化,市场接受度提高,但项目在投资成本、回报率及退出机制方面存在挑战。深入了解这些内容对于从业人员和投资者尤为重要。风电和光伏项目规模扩大,投融资成为关键。选择合适的融资模式和设计财务方案,直接影响项目成功。银行贷款、公司债券、私募股权、CDM项目融资等多种融资方式各有适用场景,需要系统学习和了解。
项目进入运营阶段后,优化运维模式和投后管理是保障长期稳定运行的关键。学习不同的运维模式和投后管理体系,有助于项目长期成功。此外,氢能作为高效、清洁的能源形式广受关注,了解氢能产业链及投融资情况,有助于开拓新投资领域。
本次培训通过系统讲解和案例分析,全面介绍风电、光伏及氢能项目的政策背景、市场现状、投融资方案、前期管理、并网审批、运营管理及未来发展趋势。面向政府能源管理部门、风电和光伏项目开发企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科研院所及相关从业人员,旨在培养具备前瞻性思维和实操能力的专业人才。参会人员将获得最新政策解读、市场分析、项目管理及投融资方案设计等全面知识,提升新能源领域综合能力,为推动中国风电、光伏及氢能产业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我中心定于北京举办新能源(风电、光伏、氢能)工程项目投资运营及全流程管理实务培训班,培训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培训对象
新能源投资企业、承建和施工企业的经营人员、市场开发人员、财务人员、项目经理、中高层等。
课程内容
第一章 风电、光伏工程项目投资运营主要政策
1.政策汇总表
2.《“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
3.《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
4.2023.5《关于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稿)能源局
5.2023.5《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委
6.2022.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快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
5.31光伏新政《关于2020年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号)文件
6.《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能源局〔2018〕
7.《关于引导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委〔2021〕
8.《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2022〕发改委、能源局
9.2022年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
10.《关于印发上海市2023年陆上风电、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
11.2022年发改办投资233号文鼓励推动投融资模式创新
第二章 风电、光伏工程项目概述
1.风电、光伏电站知识普及
2.我国风电、光伏产业链
3.风电、光伏市场现状及发展前景分析
4.风电、光伏投资多元化投资趋势
5风电、光伏未来趋势
6.三部委2023年太阳能发电、风电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
7.三部委2023年太阳能发电、风电绿证可转让且全国通用
8.风电、光伏项目单位千瓦造价
9.风电、光伏项目上网电价
10.风电、光伏工程项目投资回报
11.风电、光伏工程项目退出机制
12.基础设施公募REITs在新能源领域的应用
第三章 风电、光伏项目前期管理及发电许可、并网审批流程
1.风电、光伏项目投资主体招投标1-4(案例:湛江市投资主体招标)
2.光伏项目备案制
3.风电项目备案制首单落地
4.风电、光伏项目选点规划和前期手续
5.风电、光伏项目前期文件一览表
6.风电、光伏项目前期审批流程
7.风电、光伏项目建设用地的解决方案及审批流程
8.海上风电海域使用权的解决方案及审批流程
9.风电、光伏项目移民安置规划审批流程
10.2023年新版可研报告大纲
11.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时限规定
12.风电、光伏项目施工招标1-6
13.风电、光伏项目发电许可流程
第四章 新能源工程项目投融资与财务方案设计
1.风电、光伏项目投资估算
2.风电、光伏项目盈利能力分析
3.风电、光伏项目成本分析
4.对标行业先进水平确定核价参数标准
5.风电、光伏项目电费收入(基本电价+补贴电价)
6.度电成本计算1-2
7.融资方案和债务清偿能力分析
8.财务可持续性分析
9.融资方案设计要点
10.新能源工程项目投资主体转变历程
11.当前风电、光伏工程项目融资选择
12.风电、光伏工程项目投融资选择——上市股权再融资、合资公司、私募股权
13.风电、光伏工程项目投融资选择——银行贷款、公司债券、项目融资、融资租赁
14.风电、光伏工程项目投融资选择——CDM项目融资
15.风电、光伏工程项目投融资选择——EPC垫资、EPC+BOT、滚动发行短期融资券
16.股权融资商业计划书(BP)格式举例
17.风电、光伏发电可申请EOD项目大额政策贷款支持
18.EOD模式项目申报流程、合规要点、项目案例
19.风电、光伏发电可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支持
20.专项债模式项目申报流程、合规要点、项目案例
21.申请财政补助(2023年光伏补贴25.8亿、风电20.46亿)
22.引入产业基金(国网英大产业基金案例)
23.发行基金(条件、交易结构、流程、案例)
24.发行金融债券(条件、交易结构、流程、案例)
25.发行中期票据(条件、交易结构、流程、案例,南方电网发行中期票据案例)
26.资产证券化ABS(条件、交易结构、流程,案例:2021年3月全国首单27.银行间市场“碳中和”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落地)
28.基础设施投资信托基金REITs(条件、交易结构、流程,案例:首批新能源REITs,风电、光伏融资开启新模式)
29.发行信托(条件、交易结构、流程)
第五章 风电、光伏项目投后管理及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1.收回项目开发权和经营期限的问题
2.政府隐债和违规融资的风险问题
3.2022.5.28财政部通报新增隐性债务典型案例
4.2022.7.29财政部通报违法违规融资典型案例
5.风电、光伏项目匹配其他产业的问题
6.风电、光伏项目建成后运营模式的选择
7.开发商自主运维模式(案例:龙源电力)
8.委托制造商运维(案例:金风科技)
9.独立第三方运维(案例:北京汉能华科技)
10.风电、光伏运营模式比较
11.建立风电、光伏投后管理体系
12.社会资本的投后管理制度设计
13.风电、光伏项目中标后,社会资本即应核心关注
14.建设期,项目公司应主要关注
15.运营期,项目公司应主要关注
第六章 氢能产业投资价值分析
1.氢能产业发展背景
2.氢能产业发展概况
3.氢能产业链分析
4.氢能投融资分析
5.氢能产业发展趋势及建议
6.案例:成都市加氢站政策补贴
7.可再生能源制氢、制氨及其产业化
8.风电制氢流程及产业化
9.光伏制氢流程及产业化
第七章 【案例分析】
1.中能建——风光氢储一体化示范工程
2.宁德风光储一体化工程
3.风电工程典型案例——国家电投固始南山(一期)200MW风电项目、大唐赤峰风电公司塞罕坝风电场
4.光伏发电工程典型案例——中电投新农创(北京)能源公司投建北京榆垡综合智慧能源乡村振兴示范项目
时间地点
联系人:李老师 电 话:15191416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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