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利1.78万,被罚494.6万!多家建筑企业出借资质受罚!

楼市   2024-10-31 12:05   陕西  

通知11.26-28成都市~举办建筑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内容解析暨资质申报筹划、四库一平台业绩补录专题培训班(联系电话:15191416936 李老师)

-----------以下是正文-----------

近日,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发布了多则“《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公告显示,多家建筑企业因出借资质被罚,处罚金额43.76万-630.2万

详情如下:

对金亿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金亿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9月30日就你司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岚执法应急专罚告〔2024〕98号)(正文附后),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司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你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五楼办公室领取上述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行使上述权利的,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15日



对福建省榕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福建省榕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就你司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岚执法应急专罚告〔2024〕89号)(正文附后),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司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你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五楼办公室领取上述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行使上述权利的,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15日



对福建天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福建天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9月29日就你司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岚执法应急专罚告〔2024〕86号)(正文附后),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司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你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五楼办公室领取上述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行使上述权利的,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15日


     
对中耀达(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中耀达(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9月29日就你司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岚执法应急专罚告〔2024〕79号)(正文附后),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司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你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五楼办公室领取上述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行使上述权利的,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15日



对福建鼎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福建鼎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0月11日就你司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岚执法应急专罚告〔2024〕94号)(正文附后),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司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你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五楼办公室领取上述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行使上述权利的,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15日


关于举办建筑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内容解析暨资质申报筹划、四库一平台业绩补录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2024年11月26日-28日(成都

各有关单位:

       在在当今建筑市场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建筑企业资质不仅是衡量企业实力、信誉与专业能力的重要标尺,更是企业参与大型项目招投标、拓展市场份额的必备条件。然而,随着建筑行业监管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升级,资质管理、维护及业绩的有效记录与展示,成为了众多建筑企业面临的紧迫课题。

       为了深入贯彻国家关于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的最新政策精神,帮助企业准确理解和掌握住房城乡建设部相继颁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23〕47号)和《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文件以及现行资质管理规定、资质标准等有关内容,特定于2024年11月在成都市举办“建筑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内容解析暨资质申报筹划、四库一平台业绩补录专题培训班”,本次培训将围绕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的全链条,从资质申请、日常维护、升级策略到业绩的精准记录与有效展示,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剖析与指导,并针对企业可能遇到的疑难问题提供解决方案指导;助力建筑企业在新时代的浪潮中稳健前行,为广大学员搭建一个学习交流的高端平台,帮助企业管理者、项目负责人及资质管理人员全面了解并掌握最新的资质政策动态,优化企业资质结构,增强市场竞争力。此次宣贯培训全国范围内建筑业企业均可报名参会。

一、培训内容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关键内容解读与分析;

(二)住建部及交通部最新政策深度解读;

(三)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延续申报的关键审核要素及注意事项;

(四)企业资质重组分立、吸收合并、改制、重新核定、跨省变更等申报技巧及注意事项;

(五)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考核要点及注意事项;

(六)新政下住建部审批的资质申报技巧及审查要点;

(七)结合案例剖析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过程中常见问题和高频出错点,提高资质申报通过率;

(八)四库一平台:

1.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通知解析;

2.如何围绕企业资质升级工作需要做好企业业绩入库;

3.非房建、市政类项目业绩认定相关要点及注意事项;

4.建设工程企业业绩补录、信息勘误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5.工程项目业绩补录如何进行规划;

6.业绩补录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以具体省份为案例实操指导)

(九)开设疑难问题解答环节,针对企业业绩、个人业绩申报、动态预警操作等疑难热点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二、培训对象                                                 

本次培训全国范围内企业均可报名参加,报名不受区域限制,各地建设主管部门领导和有关行业协会领导及全国范围内建筑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资质主管及相关专员等均可报名参加。 

三、培训时间、地点

2024年11月26日-28日(成都

11月26日为全天报到日,27至28日两天全天上课

四、培训费用 

收费标准:3200元/人(费用含会务费、场地费、资料费、税费)等。

五、报名联系

联系人:李主任

电  话:15191416936

报名后统一发送报到通知及乘车路线

扫描二维码在线报名

如需详细文件请微信或来电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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