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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住建部联合人社部发布《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利用社保缴费信息、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与注册人员信息进行了交叉比对,并向各省市推送了“挂证”专项治理排查名单。
多省市"挂证”名单已相继出炉,注册建造师占绝大比例,成为重灾区。
据住建部《通知》要求,11月起,将进入全面排查阶段,此后将有更多省份公布“挂证”名单。
第二阶段将于11月起正式进入全国全面排查处理阶段直至2025年2月,全面排查阶段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要利用信息化等多种手段,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力度,结合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信息对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核查注册单位与社保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不一致等情况。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排查,并依法严肃处理。
全面排查阶段将对“挂证”依法从严查处。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按住建部要求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挂证”人员依法依规撤销其注册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公开,并纳入资质动态核查;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告知其实际工作单位。对被查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在平台中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
然而,部分证书由于历史原因,被住建部门判定为 “挂证”,可实际上并非 “挂证”。
针对此情况,天津住建委特地发布了文件,明确了六种暂不认定为 “挂证” 行为的情形。该文件依据的是住建部此前文件建办市函〔2019〕92号。
六类暂不认定为“挂证”行为的情形: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若你属于上述 6 类情形却被认定为 “挂证”,可以联系住建部门进行申诉。
住建部文件:
住建部此前2019年发布《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
一、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住建部原文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9-09/29/content_5434567.htm
而存在以下问题中的任何一种,原则上会被认定为非法 “挂证”。
1.社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
2.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或者存在多个缴纳缴存单位的;
3.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执业)的;
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建筑活动的;
5.其他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属于“挂证”的。
一、究竟什么是挂证?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简称《规定》)第三条明确: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第十五条明确:建造师只能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通知》中强调: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
根据《规定》和《通知》不难得出:“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就是“挂证”。
二、挂证分成哪几类?
查处“挂证”就是要找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持证人?注册单位容易确定!而实际工作单位如何确定,是个大问题?也是查处挂证的重点难点!
实际工作单位的确定,度川管理研究部认为,应该有如下几个要素: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工资发放、考勤记录、熟悉企业和项目情况。
度川管理研究部根据挂证查处难易程度,对挂证行为进行分类:
1)多单位注册;
2)人证不合一;
3)人证合一、现场不履职、考勤数据不完整;
4)人证合一、现场履职、考勤数据完整、傀儡项目经理。
三、22个挂证自查自纠实务问题解答
度川管理研究部整理了22个挂证的实务问题,不仅涉及挂证个人,也涉及挂证企业,我们尝试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基础上,予以解答,在此要特别强调的是:非官方回答、仅供参考!
问题1、退休人员在A公司工作退休后能不能转注册到B公司工作?社保还用不用交?
回答:按国家相关规定,我国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生55周岁,退休人员不需要交纳社保。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明确:年龄超过65周岁,不能申请注册,已注册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所以度川管理研究部认为:退休之后,年龄没有超过65周岁是可以注册和转注册的。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要注意人事档案的问题,虽然没有社保交纳信息,但通过人事档案可以确定你所在单位,人证是否分离。
问题2:原单位内退,给交五险一金,现在新单位工作,也算挂证?
回答:这种情况已人证分离了,但原单位内退,属于一种特殊情况,是否算作挂证,还需主管部门予以进一步明确。
问题3:证在a省,交了社保一年,目前停了;人在b省,没工作,自己交着社保,算挂证吗?
回答:我们的回答力求都是建立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之上,关于以上这个问题涉及《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多部法律和相关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明确建造师只能受聘于一家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百条【不缴纳保险费处理】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度川管理研究部认为若证明了你与注册单位是劳动关系,如《规定》要求的受聘于一家单位,那该单位就应该为你缴纳社保,若末缴纳社保就说明你与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你注册在该企业,就算作挂证!
问题4:证书注册与社保都在A单位, B单位兼职签非全日制合同做其他工作,只买工伤险,算挂证吗?
回答:《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明确建造师只能受聘于一家单位,社保缴纳单位一般认定是你受聘的单位,而是否兼职则取自于你个人和受聘单位要求,法律没有限定。
所以,这种情况是否算作挂证?主要还是看你在项目现场的履职情况,若注册单位是资质申请使用你的证书,则要看你在该公司的考勤情况。
若两者都没有问题,应不属于挂证。
问题5:社保在原单位买,实际工作在现单位,证也在现单位,并在项目上从事管理,这也算挂证吗?
回答:典型挂证行为。
问题6:注册在总公司,但是人在分公司,社保也在分公司,这种的可以不可以?
回答:分公司为非独立法人,属于总公司派出机构,与总公司属于一个法人主体,为同一个单位,所以这种情况是“人证合一”的。
问题7:本次挂证专项整治,将查是否多单位注册、查社保单位与注册单位是否一致、查项目现场履职等,那么挂资质不挂项目也没有新单位上班的,是不是就查不到?
回答:的确这种情况想查出有点难度,不过主管部门也可以通过“(1)通过单位考勤记录;(2)通过公安、网监查QQ、微信等聊天信息”等手段查出。
问题8:已离职,证书和执业印章拿回来了,但是在省住建厅网站还能查到信息,如何解决?
回答: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可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问题9:不同部门证,放在两个单位,不在一个省内,这算挂证吗?
回答:《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明确建造师只能受聘于一家单位,不同部门证放在两个单位,根据《规定》也属于挂证。
问题10:无业人员,证书在用、无保险,算挂证么?
回答:证书注册单位应该就是社保缴纳单位(退休人员除外),社保没有在注册单位,说明劳动关系不在该单位,无论有无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保,应该算作挂证。
问题11:挂证专项整治,对建筑企业中资质申请和资质核查有影响吗?
回答:目前各类别资质标准中除了最低资质等级和特级资质需要注册建造等人员外,其他资质标准中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已取消。
本次挂证专项整治将对各类别最低资质企业(例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企业)、特级资质企业(例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的资质申请和资质动态核查将产生影响,这些企业最起码需要人证合一,同时对建造师项目履职挂证产生影响。
关于其他资质企业的资质申请和资质动态核查将不产生影响,对建造师项目履职挂证产生影响。
问题12:原单位已离职,也停买社保,新单位买社保但不能注册,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回答:《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问题13:在2010年杭州一工地上班,并把二建注册在绍兴一家建筑公司。同年到上海一公司上班,并在公司考了二建证注册在上班的公司。15年绍兴的公司停止了我的二建注册及社保,但未注销我的注册信息。17年通过了一建考试,18年申请注册在上班单位的时候被退回来了,没说明理由。目前在浙江住建厅能查询到我的二建信息到15年有效,住建部网站上没有我的注册信息,请问下我这情况算挂靠吗?要怎么处理?
回答:根据《挂证专项整治通知》,你应该在原单位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在自查自纠期间,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若原单位不配合注销,《挂证专项整治通知》明确: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可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问题:4:请问劳务派遣人员,社保在劳务公司,证书注册在派遣单位属于挂证行为吗?
回答:《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所以,建造师作为建筑企业和项目部的骨干人员,不属于劳务派遣范围。所以,这种情况应该属于挂证。
问题15:建造师证在公司,公司又没买保险和给费用,咋处理?
回答:抓紧买,否则赶快注销!
问题16:很多特级企业,两个省使用一个人的一级建造师,反正查不出来。
回答:社保从2019年1月1日开始,由税务统一征收,到时候就方便查出来了!
问题17:人在A省上班,证在B省,AB两省都买社保,这样也算挂靠吗?
回答:按照相关法律,一人同时只有购买一份社保,目前在各省社保系统没有联网情况,可以做到多省买多份社保,从2019年1月1日开始,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后,因为税务系统早已全国联网,两省交纳社保的情况将成为历史,应提前做筹划,建议:
1)尽早决定将证书和社保放在哪家单位;
2)另外一家单位尽早注销。
问题18:我从原单位内退出来时有解除合同和内退证明,在原单位有政策继续给交保险,我去了新单位工作,但不用新单位交保险,请问我的建造师证能不能注册在新单位!
回答: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要求:建造师只能受聘于一家单位。并没有要求社保缴纳单位与证书注册单位要求一致,社保是证明实际工作单位的重要材料,但不是唯一材料,内退人员的情况,相对比较复杂,是否属于挂证,请向主管部门咨询。
问题19:原单位去产能关闭,但代缴社保,执证在现单位上岗,算挂证吗?
回答:这种情况也属于人证分离,因为涉及单位去产能关闭,会不会作为特殊情况处理,还需要等待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
问题20:离开原单位,原单位扣着证不给转出,还没有时间去处理,现在已经找到新单位,社保也是新单位在交,也算挂证了?这样不妥吧!
回答:根据《挂证专项整治通知》,你应该在原单位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在自查自纠期间,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若原单位不配合注销,《挂证专项整治通知》明确: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可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问题21:办理了注销手续后是不是要重新考试?公司以在他们公司网站删除信息,就是注销,要重新考试为由,不愿删除。现在很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公司挂证,按规定不能挂了,能不能转到事业单位?比如住建局或者水务局等工程类单位?
回答:不需要重新考试,重新申请注册即可!《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转到事业单位注册,如果与你的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同样也是挂证。
问题22:四库一平台查查很多小公司都达不到资质要求的,都给降级?在结合社保查挂证,估计很多小公司就倒闭了。如此一来是不是触及到地方政府的利益了?如果是,那么地方不查,只靠部委的力量,进展估计会很缓慢。
回答:不尽然,首先:通过社保信息系统和住建部的四库一平台,不完全依靠地方政府,可以查出“人证分离”的人员;其次,《挂证专项整治通知》明确:在指导监督,对重点问题和典型案件挂牌督办;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EPC项目招投标、造价、合同、结算、索赔与审计疑难问题解析专题培训班
2024年11月25日-27日(25日为报到日)培训地点:杭州市
(一)EPC项目招投标阶段疑难问题
1.EPC项目施工是应依照发包人要求执行还是完全按图施工?
2.EPC项目中,无价材料是在施工过程中询价采购还是施工结束后再询价?如因延迟询价导致亏损,应如何处理?
3.采用模拟清单报价确定下浮率的EPC总价合同,施工图预算应根据什么标准计算?如何处理模拟清单中的漏项问题?
4.当合同约定的信息价作为计价基数时,控制价招标阶段扩初图尚未完成,如何解决人材机价格上涨带来的超控价问题?
5.对于总价EPC项目,设计变更和合同外的签证费用应如何处理?
6.如果EPC项目的基础部分超出预算概算,应如何处理?
7.如何避免因初步设计优化导致的财评审减风险?财评对此类项目的一般审核标准和原则是什么?
8.若承包商在发包人审核确认图纸后进行优化,且未更改发包人要求,能否从合同金额中扣减优化节约的费用?
9.在EPC项目估算招标完成后,是否还需制定初步设计和预算概算?
1. 在EPC项目中,发包人完成图纸审查后,承包商的优化是否构成变更指令?
(二)EPC项目限额概算相关问题分析
1.EPC工程总承包管理费是否应包含在投标的建筑安装费中,或者需要单独列入招标子目?
2.EPC项目中,概算子项的造价增减是否允许?
3.当招标范围显著超出施工图预算,并且结算方式不包括签证变更和前期费用时,应如何处理?
4.对于招标时未约定的临时建设费用,是否可以提出索赔?
5.公开招标的暂估价内容是否意味着限制了总承包单位自行承揽工程的范围?
6.如招标限价与发包人要求不符,应采取哪些措施调整?
7.若初设图存在错误并在投标时未被发现,中标后更正这些问题导致造价大幅变动,该如何处理?
8.若招标时未确定概算价,结算时的概算价是否具有约束力?
9.施工过程中细部设计频繁变更,而设计单位未出具相应的变更单,导致竣工图与施工蓝图存在较大差异,设计单位又不同意直接确认竣工图,这种情况下应如何解决?
10.业主在EPC项目中是否必须提供工程量清单?若无清单导致投标单位采用不平衡报价,应如何进行结算?
(三)EPC项目签约阶段疑难问题
1.当发包人要求建安费按概算限额设计时,该限额设计是否应以概算为依据?
2.当合同约定临建费用,而施工图预算合价包干,项目完工后才确定此费用,实际上合价包干相当于实费计费,这种情况下应如何进行结算?
3.固定总价限额下的固定建安费下浮率计价合同模式应如何理解?
4.甲方与检测机构签订的合同所产生的检测费用是否应由甲方承担?
5.甲方指定的设计完成并优化后仍超出合同额许多,应如何解决?
6.由设计院和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EPC项目中,设计院以材料规格不满足使用要求为由提高材料规格标准,施工单位是否可以提出索赔?如果可以,应如何操作?
7.在非清单招标的财政投资EPC项目中,如果施工图不够详细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加,是否可以调整清单中的单价和工程量?
8.在图纸不完整且预算存在漏项的情况下,后期完善图纸后,是否需要重新提交财政评审?若不送审,应采取何种处理方法?
9.招标文件规定工程总承包与分别签订施工和设计合同之间的矛盾,应如何处理?
1. 总承包单位对于下浮后的价格不予以确认,主要原因是对送审的预算价有异议,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
(四)EPC项目预算阶段疑难问题
1.当合同为总价合同且采用EPC模式,材料价格根据合同约定的公式调整导致施工预算超概算时,概算是否可以调整?如果不能调整,无法执行的材料调价应如何处理?此外,EPC项目中材料基准价如何确定?
2.对于概算中的二类费用,当按项计费与按定额计价超出概算时,应如何处理这些额外费用?
3.概算中发现漏项,且初设已获批准,涉及金额较大时该如何处理?
4.面对建筑材料价格上涨,EPC项目是否有办法针对合同外的材料实施价格调整?
5.如果合同约定的设计变更需要参照地方计价依据,但按定额所取的价格低于市场价,这种情况下应如何结算?
6.在EPC合同签订费率合同且包含勘察工作,施工图审查后发现地质不符要求需调整基础和设计,这些调整能否计入结算?
7.在EPC项目招标中如何设置控制价,是否需要编制工程量清单?如果不提供工程量清单,能否要求投标者提出单价,并以中标单价进行结算?
8.在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的情况下,原定的合同总价下浮是否还有调整的余地?
9.在设计概算编制过程中,若某些专业和设备金额无法准确计算,是否可以通过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的形式纳入预算?
10.招标人是否有依据在不解除合同的前提下对报价进行调整以及未来的结算审核?
(五)EPC项目履约阶段疑难问题
1.EPC项目认价的方式及前期合同谈判应注意哪些要点?
2.当EPC模式下总承包单位与设计单位配合不佳导致成本超支,尤其是由于设计过于保守造成成本挤压,而设计方拒绝调整时,该如何应对?
3.当按定额编制的结算价超过投标报价时,如何合理处理相应费用?
4.对于没有施工图预算的固定总价EPC项目,如建筑面积增加,如何确定工程造价?
5.合同约定以预算编制时的信息价作为基准价,对不同时间点的已完成和未完成项目采用不同的计价基期,这种做法是否存在问题?
6.面对甲方仅完成可研并未做初步设计,无估算清单仅有一个估算限价的情况,应如何应对?
7.面对设计方案大幅变动导致设备参数及造价翻倍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8.如果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比合同工期短,是否可以增加赶工补偿费?
9.如何在合同签订期间保障施工方按时收款的权益?
10.在承发包完成后制定的概算是否具有约束力?
(六)EPC项目结算阶段疑难问题
1.当EPC项目的施工图比投标设计提高了数百万,但预算总价未超合同总价时,是否应接受提高的部分?
2.对于未通过招标程序的EPC项目,没有商务标的情况下,应如何结算?
3.对于一边施工一边修改设计的EPC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如何处理拆除、不可预见的地基处理、零星人工及设计变更,并且如何上报结算?
4.对于因甲方原因暂停后复工的EPC项目,甲方要求删减和变更原设计范围及方案,现在拒绝原投标单价,这种情况是否合理?
5.面对EPC项目概算偏低而实际定额标准高于概算的情况,应如何处理?概算能否调整?如何调整?
6.如果EPC项目最终决算额超出财政预算评审额10%以上,发包方是否会接受?是否需要补充相关手续?
7.若EPC项目的施工图与初设图纸相比发生较大变动,是否需要重新备案或进行图审?
8.通过招标获得的EPC项目招标价格是否需要下浮?如果是暂估价,是否必须下浮?
9.在模拟清单报价的EPC项目中,如果施工图工程量大于清单量,结算是应按总价还是按单价进行?
10.在总价合同的EPC项目中,如果合同规定以第三方审计结果为准且无施工图预算,施工单位的结算报价超出合同及批复时,第三方应如何进行审核?
(七)EPC项目索赔疑难问题
1.EPC施工合同是否包含规定,明确施工图预算中的材料单价不得超过概算中的材料单价?
2.EPC项目通过概算招标后,总包方亏损。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基础筏板需要上浮、弱电系统设计深度不足等问题,是否还能调整装修标准?
3.EPC项目详勘不准确导致需要地基加固和苗木迁移,相关费用能否从暂列金中支付?
4.当EPC项目施工图与初设图相比出现较大负量差,且某些业主计价子目在施工图中未体现时,如何避免审减风险?
5.对于已有工程量清单并完成财政评审的EPC项目,是否可以按照EPC模式直接招标,并使用已评审的清单进行施工?
6.完成初步设计的EPC项目,应如何确定招标控制价?初步设计是否需要财务评审作为招标控制价的参考?招标文件中如何体现限额设计?是否应明确专用合同条款?
7.在EPC项目固定总价合同中,若未约定材料价格上涨的处理方式,而实施期间材料价格飙升30%,应如何提出索赔?
8.在EPC项目中,甲方要求调整图纸内容,该如何处理图纸更改和投标报价?
9.在EPC项目中,如合同规定设备由业主集采且按实际采购价结算,但实际委托我司采购,能否收取采购保险和管理费用?有何依据?
10.在没有相关条款约定的情况下,EPC项目的结算审核总额能否超过审定工程量清单总额?如果结算总额超出,是否只能在清单总额和签约暂定合同价以下结算,或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算,或需签订补充协议后据实结算?
(八)EPC项目财政评审问题
1.EPC项目联合体中标后,能否将牵头的设计与施工单位更换,并且让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来担任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2.对于一次性投入且无法二次周转的危大工程施工方案,应如何结算?
3.建设单位采用EPC合同形式发包项目时,甲方自有的主材设备能否计入合同总价?
4.经过甲方、乙方和监理单位共同签字确认的工程量,审计时是否还能被减少?
5.如果确认的工程量存在概算价计算错误并超出概算,这些额外费用应如何处理?
6.如何处理因概算定额与实际施工图之间的差异而产生的增加费用?
7.施工图审查期间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应如何进行争取?
8.由于设计错误导致设备选型无法满足发包人要求,该如何处理?
9.在可研招标的EPC项目中,最高控制价是否应包括工程建设管理费?是否需要考虑扣除建设期利息和前期咨询费用?
10.在政府原因导致道路恢复面积超出初步设计的情况下,如何解决?是否有政府的相关纪要作为解决依据?
(九)EPC项目审计疑难问题
1.EPC项目财政评审的最佳介入时间点是什么?
2.EPC项目合同中提到“招标定价”,这是指什么价格?如果施工图预算超过此价格,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吗?
3.EPC项目结算时,财政评审时间是否有明确规定?地方财政部门的内部价格文件是否必须执行?
4.财政部门要求在初步设计批准后以图纸编制预算控制价进行招标,并签订暂定总价合同,这是否符合法规?
5.财政评审后的综合单价能否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
6.当EPC项目的竣工结算实际工程量小于合同总价时,有何依据按照原合同价结算?
7.如果财评审计按照原合同造价设定最高限价,EPC总承包方应如何提高结算额?
8.若EPC合同规定不改变建设规模及标准则不调整合同价款,将混凝土地面改为地砖地面是否算作改变建设标准?是否可以调整合同价款?
9.设计图纸超出招标清单量且预算单价超过中标单价时,应如何处理?
10.施工图预算超过原合同约定的总造价时,在后续的财评审计时,应如何合理增加结算金额并减少财评审减率?
11.已经过图审的EPC项目,是否还可对图纸进行优化或直接取消部分工作量?
12.有哪些方法可以有效控制EPC项目的成本?
13.在EPC项目中,初设图纸转换为施工图纸时,承包单位进行的设计优化能否计入结算?
14.自筹资金的EPC项目施工图预算是否不能进行财评?缺少初步设计和概算的情况下需要补充吗?
15.总承包方的劳务、材料、机械中标单位若合同中未约定结算审计方式,现在总承包方聘请的第三方计量机构提出的一审比例和二审(审计局)的审减率都由我方承担,这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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