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构建诚信社会,有效打击和遏制恶意逃避金融债务行为,切实维护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提升执行工作的整体质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特发布通告如下:
一、凡在桑植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原告系金融机构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原告尚未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未主动履行义务的案件。须在本通告发出30日内主动联系金融机构解决,达成和解或履行完毕。
二、凡在桑植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案件,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 15日内自觉到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积极履行义务或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三、在本通告限定期限内仍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符合条件的,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曝光。 四、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将拘传其到场。 五、对以各种方式规避执行、妨害执行、抗拒执行的,人民法院将采取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者妨害公务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具有中共党员、公职人员、基层“两委”身份的被执行人,应当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若有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等行为,查证属实的,除采取相关强制措施外,还将根据相关规定,向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通报其失信行为,并建议相关部门做出处理。 七、桑植县人民法院告诫所有被执行人,切莫抱有侥幸心理,不要妄图逃避执行、妨害执行、规避执行,任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八、桑植县人民法院呼吁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等相关信息,监督被执行人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桑植法院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