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办案】院长带头抓执行,打击“拒执”不手软
政务
2024-08-05 17:18
湖南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石。然而有的被执行人却无视诚信,面对生效的法律文书心存侥幸,各种花式“拒执”企图规避执行,最终的结果只能是“引罪上身”。
近日,桑植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远春发挥办案的示范引领作用,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桑植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出具调解书。之后陈某某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向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后给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文书,但陈某某拒绝报告财产,不到案、不接听办案人员的电话,逃避执行。桑植县人民院依法作出对其罚款3000元的决定,将陈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账户进行了冻结,但陈某某仍不履行还款义务。 2024年7月,向某某向桑植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陈某某的刑事责任。桑植县人民法院审查后,对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予以立案,并由院长吴远春办理。办案人员查明,陈某某在执行过程中拒绝报告财产,经法院采取罚款措施后仍拒不执行,陈某某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且拒绝到案,桑植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逮捕。陈某某被逮捕到案后,其家属主动偿还自诉人全部借款50000元,缴纳罚款3000元,并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自诉人的谅解。自诉人向桑植县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审查后准许自诉人撤诉,并解除了对陈某某的强制措施。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拒执罪不仅可以由公安机关侦查立案,也可以由申请人提起刑事自诉。 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本案通过刑事立案、逮捕等有力措施,使被告人强制到案并积极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缴纳罚款。本案的审理有力地打击了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行为,不仅体现了法院严厉打击“拒执罪”的决心和力度,还给失信被执行人敲响了警钟!在此提醒每一位被执行人:诚信是立人之本,一定要及时主动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切勿以身试法,否则将会受到法律严惩!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