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增值税
(一)现金红包:不征税
(二)发放代金券,以折扣后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三)抽奖抽中可兑换红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企业所得税
(一)现金红包
记入到“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根据《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发放代金券,属于销售折扣,用券消费时扣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三)抽奖抽中可兑换礼品红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会计处理
(一)向客户发放红包
1.发放非现金红包
(1)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购买代金券
贷:银行存款
(2)发出代金券,无现金流出,未来可以冲抵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代金券
(3)用户在用代金券购买商品时,收到代金券
贷: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
其他业务收入——第三方平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商品销售(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推广服务(销项税额)
(4)代金券到期末未兑换,冲回
贷:销售费用
2.发放现金网络红包
比如,发了20万元红包,则将其换算为含税金额。
贷:其它货币资金 20万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5万
(二)向员工发放红包
1.宣告给员工发放工资时
贷:应付职工薪酬—XX 员工
2.实际给员工发放工资时
贷: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微信红包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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